寧夏吳忠市國稅局成功否定香港A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成功扣繳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所得稅1637.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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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國家稅務局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國稅局成功扣繳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所得稅1637.57萬元,這是迄今為止寧夏入庫的最大一筆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所得稅。
年初,吳忠市國稅局國際稅收管理部門通過第三方數據平臺獲取信息,發現轄區內H公司計劃年內就其2013-2015年度利潤1.74億元人民幣向股東分紅,稅務人員對該企業的股息紅利預提所得稅進行了專門分析測算,認為其存在潛在非居民稅源風險,于是開展了進一步調查核實。
深入調查獲得第一手資料
經調查了解,寧夏H公司分別由三個股東控股,其中香港A公司持有H公司45%的股權,英屬維爾京群島B公司持有H公司49%的股權,國內C公司持有H公司6%的股權。外資股份占94%,內資股份占6%。調查人員致電H公司財務部,告知其公司外資股份占比高,未分配利潤大,年內如做董事會決議,其中外資部分是需要7日內到稅務機關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通過多方關注H公司,得知該公司于今年6月份做出了董事會決議,對其取得的利潤1.74億元人民幣進行分配。其中寧夏H公司的香港股東A公司就其從寧夏H公司分得的股息所得,委托寧夏H公司向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報告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60號公告)的規定附送了其公司注冊證書、董事會決議、利潤分配明細表等相關資料。
抽絲剝繭鎖定疑點
稅務機關根據A公司報送的相關資料進行了初審,發現A公司無法提供其在香港的居民身份證明,并且其提供的年度損益表中只發生銀行手續費、匯兌損益、商業登記費、法定費用等少量費用支出,其年度盈利絕大部分來源于收到的股息收入即利潤所得,幾乎沒有經營費用發生。因此,調查人員對“受益所有人”身份提出了質疑,并約談了委托代理人。
香港A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的規定,我們占股45%,遠超25%的占股要求,完全可以享受5%征稅的優惠待遇,A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無需質疑。”
面對對方強硬的態度,長沙公司注銷,稅務人員沒有退縮,而是搬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收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中相關規定,向其作出詳細解釋:一是目前香港A公司不能提供香港的居民身份證明;二是從A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香港A公司的母公司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注冊成立的D公司,A公司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三是從表面上看,香港A公司雖然位于香港,且占寧夏H公司股份45%,滿足大于25%股份享受5%稅收優惠,但是其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小,與其所得數額難以匹配,不能滿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條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應判定香港A公司是導管公司,不能認定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經過一番擺事實、講政策、作分析,香港A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態度不再像剛開始那么強硬,并及時向香港A公司反饋吳忠市國稅部門意見。最終在大量事實證據面前,香港A公司承認其不符合《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第十條第二款中“受益所有人”的規定,不在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補征稅款實現歷史性突破
至此A公司按照我國稅法規定的10%稅率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由于我國與英屬維爾京群島未簽定稅收協定,英屬維爾京群島企業在我國內地取得的股息收益,按我國稅法規定的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H公司另一個股東英屬維爾京群島B公司沒有提出享受稅收優惠的申請。
2016年6月21日下午3:41分,H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A公司應納的企業所得稅783.94萬元人民幣,代扣代繳B公司應納的企業所得稅853.63萬元人民幣,一共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1637.57萬元人民幣。這也是寧夏首筆突破1000萬元的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所得稅入庫,實現了歷史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