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 ,又增加了一個新規則
時間:2019-09-07 00: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應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原則處理。“先到期虧損先彌補”,這個好理解,且一向來就這么做的,但這里為什么要強調這個規則?“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這個新規則是怎么回事?一切都源于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的延長。
舉例說明:
有一長虧不倒的企業,2018年度屬高新資格有效期最后一年,此后年度一直沒有取得高新資格認定。按照國稅總局2018年45號公告規定,2013-2018年的虧損,最長可用以后10個年度所得彌補,2019年的虧損只能用以后5個年度所得彌補。
即:2014年的虧損最遲可結轉到2024年,2015年的虧損最遲可結轉到2025年,2019年的虧損最遲可結轉到2024年。
假設該企業2014年-2023年連續虧損,其中2014年虧損100,2015年虧損100,2019年虧損80,到了2024年有盈利200, 2024年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該怎樣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這時按照常規套路和規則,按時間順序依次彌補2014年、2015年…2019年,這種規則對納稅人非常不利,因為2019年的虧損已經到期卻很有可能永遠得不到彌補。
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的新規則來處理,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
首先,先彌補到期的虧損,即2014年和2019年的虧損先彌補,至于2015年的虧損先放放。
其次,2014年和2019年的虧損同時到期,先彌補誰?這時看誰在前先彌補誰,因此先彌補先發生的2014年。
按照上述新規則,2024年的所得200,先彌補2014年虧損100,再彌補2019年的虧損80,還有結余再彌補2015年的虧損,至于2015年剩余虧損80等到下一年度待彌補了。
看到這里,該明白新規則的用心良苦。新規則部份打破了原有“按年排隊彌補“規則,是對納稅人最有利的一種安排。因此,以后有這種情形的納稅人,在填報A106000《彌補虧損明細表》時,一定要注意彌補虧損的先后順序。
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
行次 項目 年度 當年境內所得額 分立轉出的虧損額 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 彌補虧損企業類型 當年虧損額 當年待彌補的虧損額 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 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
可彌補年限5年 可彌補年限10年 使用境內所得彌補 使用境外所得彌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前十年度
2 前九年度
3 前八年度
4 前七年度
5 前六年度
6 前五年度
7 前四年度
8 前三年度
9 前二年度
10 前一年度
11 本年度
12 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
A106000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