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05號 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
時間:2019-12-25 16: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升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已經國務院核準,《議定書》中原產地規則和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為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12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經修訂的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新加坡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升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與新加坡之間的《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項下原產貨物:
(一)在中國或者新加坡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中國或者新加坡完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中國或者新加坡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的,屬于本辦法附件1適用范圍,并且符合相應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規定的。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新加坡原產貨物,直接運輸至中國境內的,可以適用《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的協定稅率。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在中國或新加坡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中國或者新加坡收獲、采摘或者收集的植物及植物產品;
(二)在中國或者新加坡出生并飼養的活動物;
(三)在中國或者新加坡從上述第(二)項活動物中獲得的產品;
(四)在中國或者新加坡狩獵、誘捕、捕撈、水產養殖、收集或者捕獲所得的產品;
(五)從中國或者新加坡領土、領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開采或者提取的除上述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外的礦物或者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六)在中國或者新加坡領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獲得的產品,只要按照國際法的規定,中國或者新加坡有權開發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中國或者新加坡注冊或者有權懸掛中國或者新加坡國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撈獲得的魚類及其他海產品;
(八)在中國或者新加坡注冊或者有權懸掛中國或者新加坡國旗的加工船上加工、制造上述第(七)項所述產品獲得的產品;
(九)在中國或者新加坡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復或者修復,僅適于棄置或者回收部分原材料,或者僅適于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在中國或者新加坡完全采用上述第(一)項至第(九)項所列產品獲得或者生產的產品。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其中:
非原產材料價格,是指按照《WTO估價協定》確定的非中國或者新加坡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CIF),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的價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價值;生產商在中國或者新加坡獲得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不包括將該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產生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或者任何其他費用。原產地不明的材料按照最早可以確定的在中國或者新加坡境內為該材料支付的價格計算。
本條規定中貨物離岸價格(FOB)和非原產材料價格的計算應當符合《WTO估價協定》及公認會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