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開具
時間:2019-12-25 17: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業務描述】 設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 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 》 (國稅發〔2009〕6號 ) 申請條件: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企業其他機構、場所應當于每年6月30前將《匯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注意事項: 1.納稅人已進行非居民企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認定。 2.匯總申報的非居民已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
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于每年5月31日前需開具《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為其開具。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報送資料】
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基本流程】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長沙工商稅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辦稅務服廳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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