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增值稅新政之加計抵減及會計處理
時間:2019-12-26 13: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加計抵減政策在2019年也先后出臺了兩個政策,而且政策有重疊。先出臺的政策包含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中,后出臺的真正包含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中。
加計抵減,是指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在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基礎上再加計10%(生活服務業從2019年10月1日起調整為15%)抵減應納稅額。要注意,是“抵減應納稅額”而不是“增加進項稅額”。
上述生產性服務業包括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等三項服務,與生活服務并稱“四項服務”。
另外,判斷某納稅人是否符合加計抵減的條件是以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是否超過50%為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納稅人的工商登記信息作為標準。以2019年4月1日為界,之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取得的銷售額作為判斷標準(不足12個月按實際經營期),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舉例:
例一、某納稅人一直從事餐飲服務,2018.4.1-2019.3.31期間的餐飲銷售額超過50%,2019年4月1日以后開始轉型,從事食品加工業。該納稅人2019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例二、某從事餐飲服務的納稅人2019年6月1日設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至8月餐飲服務收入超過50%,不僅當年9-12月納稅期間可以享受,6-8月期間可抵扣進項稅額也可以享受加計抵減。
上述納稅人在2020年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以2019年銷售額作為判斷標準,下同。
讓我們記住,39號公告中有一句話“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但不是我不明白,這世界變化快。政策出臺半年后,財政部又出臺了87號公告:將生活性服務業的加計抵減額從10%提高到15%,而且不僅僅是抵減比例的變化,判斷的期間也發生了變化,以下為文件原文: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如果將兩個文件結合在一起看,2019年就會有以下情況:
1、按照39號公告判斷符合加計抵減10%的條件,按照87號公告判斷符合加計抵減15%的條件。
舉例:餐飲服務的一般納稅人自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9月30日每個月餐飲服務收入均超過50%。則4-9月適用加計10%,長沙代理記賬,10-12月適用15%。
2、按照39號公告判斷符合加計抵減10%的條件,按照87號公告判斷不符合加計抵減15%的條件。
舉例1:某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電信服務銷售額占比30%、餐飲服務銷售額占比30%。其后比例沒有變化,則4-12月均按10%加計。
舉例2:某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餐飲服務銷售額占比60%,但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餐飲服務銷售額占比40%,則4-12月均按10%加計。
3、按照39號公告判斷不符合加計抵減10%的條件,按照87號公告判斷符合加計抵減15%的條件。按87號公告的判斷期間執行15%加計至年末。
舉例:某納稅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40%,而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餐飲銷售額超過50%,則10-12月適用加計15%。
小編提醒:
加計的基數是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這一點與留抵退稅中的“進項構成比例”有區別。舉例如下:
某餐飲一般納稅人符合加計抵減的政策,2019年10月可抵扣進項稅額20萬元,其中取得增值稅專票的進項稅額15萬元,購進農產品計算扣除的進項稅額5萬元,購進農產品中,10%用于集體福利,則可以加計抵扣進項稅額=(15+5*90%)*15%=2.925萬。如果當期應納稅額超過2.925萬,則29250可以在當期全額抵減。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9250
貸:其他收益29250
假設當期應交增值稅不足29250,則差額部分結轉以后期抵減。
要注意的是,加計抵減本質上屬于政府補助,與留抵退稅不同,要計入其他收益科目。另外,當期不足抵減的金額不涉及會計處理,需要納稅人自行設立臺賬進行登記。
如果發生作為加計抵減基數的進項稅額發生轉出,相應的抵減稅額要沖回。借:其他收益,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