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解讀《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一帶一路意見二》、《新片區意見》
時間:2019-12-27 13: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一個司法解釋和兩個司法意見,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羅東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高曉力出席發布會并介紹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羅東川介紹了三個文件的情況:
一、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發布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1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7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向世界宣示:“中國開放的大門不會關閉,只會越開越大。”黨的十九大提出,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凡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都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實現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全面開放;保護外資合法權益,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健全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性開放。我國改革開放40多年的歷程充分證明:開放帶來進步,封閉必然落后。越是敞開懷抱分享自己的文明,就越能擴大國際社會所需要的合作。
積極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是我國擴大對外開放和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內容,長沙代理記賬,必須有健全的法治保障。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該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法》確立了我國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確定了我國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的基本國策和大政方針,對外商投資的準入、促進、保護、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是對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創新。根據《外商投資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這從立法層面確立了新時代外資管理的新體制。
制定《解釋》的首要目的就是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更加開放、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這是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應有之義。通過制定《解釋》,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方向提供優質高效司法服務和法治保障,努力打造內外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依靠改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外商投資。多年來涉外的商事審判一直在打造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訴訟的優選地。我昨天專門查了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情況,也反映我們對外開放在這方面的發展,從2018年以來,每年超過一萬件。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達到14695件。今年的1-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達到18266件,印證了我國對外開放取得的成績,還有涉港澳臺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長。
《解釋》充分貫徹黨中央擴大開放、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精神。主要體現在:
第一,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即便是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當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即便在投資合同簽訂時未符合負面清單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負面清單調整放寬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資合同也可以認定有效。
《解釋》通過這些制度設計,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