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先計算清楚,再判定是否免于匯繳
時間:2019-12-27 13: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豁免辦理匯算,應理解為對符合條件的居民納稅人,免除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的義務。納稅人需要先通過計算,看自己是否滿足免于匯繳的條件。也就是說,免于匯算清繳,并不代表納稅人在此之前不需要做任何準備。
12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工作結束。最近一段時間,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話題,成為網(wǎng)友熱議的話題。當了解到有關免于辦理個稅匯算清繳的條件時,不少網(wǎng)友發(fā)出疑問:“不匯繳又怎么知道是要補稅還是要退稅?”對此,應該如何理解呢?
事情還得從頭說起。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納稅人在2019年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這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的收入時,先由支付方(即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guī)定,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2019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納稅人須按年度,匯總全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具體來說,居民個人納稅人應以全年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確定適用的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并據(jù)此計算出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然后,再由本年度最終應納稅額,減去2019年度已預繳稅款,得出本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稅額,于2020年3月1日~6月30日期間,向稅務機關申報并辦理退稅或補稅。
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國家稅務總局又發(fā)出《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就政策具體執(zhí)行細節(jié),向社會征求意見。
上述兩份文件中均提到,滿足條件的居民納稅人,在2019年度和2020年度“無需辦理年度匯算”,并免除其辦理匯算清繳義務。具體來說,包括扣繳義務人在支付綜合所得時已依法預扣預繳稅款,取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納稅人,和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納稅人。
對此,不少網(wǎng)友發(fā)出疑問:“不匯繳又怎么知道是要補稅還是要退稅?”筆者認為,豁免辦理匯算清繳,應理解為是對符合條件的居民納稅人,長沙代理記賬,免除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申報的義務。在確定是否需要辦理個稅匯算清繳之前,納稅人應先自己匯總2019年度實際取得的綜合所得的收入,按規(guī)定計算本年度應納稅額,再減去本年度扣繳義務人已預扣預繳和自己預繳的稅額,得出自己本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的稅額。如果符合豁免辦理匯算清繳的條件,就無需辦理匯算,反之則應向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也就是說,免于匯算清繳,并不代表納稅人在此之前不需要做任何準備。
居民納稅人可通過向扣繳義務人提出查詢、登錄電子稅務局網(wǎng)站進行查詢和通過預填申報表測算等方式,確定自己是否符合免于匯算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