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和48號學習筆記
時間:2020-01-02 09: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確認等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1、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
不再需要在360日內認證確認等;此期間已經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過本省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即不需適用修改后的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78號的規定,等到3月1日后,直接在增票綜服平臺確認用途。
2、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
截至目前未申報抵扣的,肯定已超期,仍需按修改后的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78號的規定處理: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逐級上報,由省稅務局認證并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繼續抵扣;要有列明的客觀原因:不可抗力;司法、行政機關扣押、查封;稅務機關系統、網絡故障;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
3、增票綜服平臺處理能力的提升和數字技術的應用,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等傳統手段的限制已無意義。但是,以票控稅的手段和方式并未放松或下降。購進方進行用途確認、申報抵扣后,與銷售方申報數據的比對更快捷;申報抵扣的期限取消,“滯留票”的風險依然存在。
二、即征即退、留抵退稅政策中納稅信用級別的適用
1、即征即退有納稅信用級別要求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簡而言之,應分期對應確定。
2、增值稅留抵退稅有納稅信用級別要求的,以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簡而言之,以申請時點確定。
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1)次年4月才知上年度評價結果,時間錯位怎么辦?45號公告所稱的“以納稅人申請退稅稅款所屬期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指退稅所屬期已知的屬于上年度的級別?還是未知的當屬本年度的級別?嚴謹分析,表述并不明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調整。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評價指標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調整其以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以前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調整其相應評價年度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并記錄動態調整信息,該D級評價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2)納稅信用級別追溯調整。增值稅即征即退、留抵退稅,以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有信用級別要求的,都有因被追溯調整而不能享受相關政策的風險。
3)總局解讀:以公布當月作為當期的信用級別來對應。
“例如:2020年4月,某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被評定為D級,而此前該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2020年6月,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即征即退申請,申請退還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間(6個月)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應退稅款。按照規定,如納稅人符合其他相關條件,稅務機關應為其辦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屬期的退稅,而2020年4月至5月所屬期對應的稅款,不應給予退還。”
“例如:2020年4月,某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被評定為B級,而此前該納稅人納稅信用級別為M級。2020年5月,該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并提交《退(抵)稅申請表》時,已滿足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者B級的條件,因此,如納稅人符合其他留抵退稅條件,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為其辦理留抵退稅。”
2020年4月,實際上公布的是上一年度的信用評價結果。總局解讀的意思,是按4月公布為D級的,就從4月當月起對應即征即退的稅款所屬期、對應確認留抵退稅申請時點。
但是,如果2021年8月,因稅務檢查發現納稅人2020評價年度存在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而被調整為D級,如何處理?是按8月的調整月份還是按4月的公布月份來確認?
還是對應到整個D級的2020評價年度,該年度內所屬期的即征即退、留抵退稅均不得辦理或辦理已退的重新入庫?
4)信用級別被調整,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