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稅會差異角度看結構性存款與銀行理財增值稅爭議
時間:2020-01-02 10:5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很多人提出來,原先大家對交易的稅收定性往往是從稅會差異的角度進行分析。此時,大家就想看看,對于結構性存款和銀行理財,從投資者的會計核算角度是如何處理的,在準則層面,如何界定結構性存款和銀行理財的金融工具定性問題。還有人認為,不和會計準則協調的稅法規定不是好稅法。我們認為,這些都是一些誤區。實際上,基于會計和稅法規范的對象、規范的目的是不一樣的,稅法并非一定要和會計準則協調,稅法是有針對性地借鑒準則的成果,最終是要實現自己的目的。
一、結構性存款的會計核算原則和方法
會計準則的制定都是基于資本市場的,在“兩權分離”的背景下,會計準則的規則制定的出發點在于“決策有用性”的會計信息觀,即會計核算的信息披露能否給予資本市場的各方報表使用者傳遞更為準確的信息,用于他們做出有用的決策,即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因此,基于這個觀點,會計準則對于結構性存款和銀行理財的會計核算,要進行實質穿透,從金融工具的現金流、風險等角度去披露企業持有金融工具的本質特征。
(一)企業投資結構性存款的會計核算問題
對于結構性存款的會計核算,主要參照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及其對應的《應用指南(2018)》、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通知(財會〔2017〕7號)、證監會《2014年上市公司年報會計監管報告》的相關規定。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2018)》,企業對于結構性存款的會計核算主要是劃分到哪個科目,按何種原則進行會計核算:
1、銀行存款:該科目以攤余成本計量
2、交易性金融資產:該科目按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3、債權投資:該科目屬于持有至到期投資,以攤余成本計量
4、其他債權投資:該科目以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這里首先要明確的是,對于劃分為以持有至到期投資(銀行存款、債權投資)或者以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投資(其他債權投資)都必須要滿足的一個前提條件是,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支付(SPPI測試)。差異在于,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投資(其他債權投資)的既有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也有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對于我們一般的活期、定期存款這些金融產品,它們的特征就是以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支付,一般企業不能出售存款,但可以提前支取。所以,這一類應該劃分到銀行存款,按攤余成本計量。
而對于結構性存款呢,會計的核心是要向資本市場的報表使用者披露企業持有這種產品真實的現金流狀況和風險。因此,對于結構性存款的會計核算,需要穿透看合同現金流的實質特征:
1、比如A企業購買某商業銀行發行的結構性存款,6個月期,保底收益2%,浮動收益掛鉤滬深300股指,如果6個月到期時點,滬深300股指在2000點以下或5000點以上,浮動收益為0%,如果滬深300股指在2000點——5000點之間有3.3%,產品發行時滬深300股指在2912點。
此時,我們穿透看A銀行購買的這一款結構性存款,雖然是存款,但鑒于浮動收益是掛鉤滬深300股指的,明面上應該是不滿足“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支付”這條測試標準,不應該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此時我們發現,發行時滬深300股指是2912點,基于滬深300股指過往的歷史波動來看,6個月后滬深300股指跌破2000點或5000點的概率幾乎為0。因此,這是一個假結構性存款,A企業幾乎肯定能獲得5.3%的收益的。因此,這就滿足了“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支付”這條標準,且企業對于結構性存款不能轉讓,則A企業應該對該結構性存款核算為“銀行存款”,按攤余成本法進行計量;
2、公司認購的結構性存款掛鉤標的為3個月美元LIBOR利率,期限為6個月,在到期日后的兩個工作日內支付理財本金及收益,承諾到期后本金100%償付。同時,除非另有約定,公司不能提前終止/贖回。對于這一類結構性存款,鑒于利息是掛鉤利率的(或者其他匯率、貴金屬、大宗商品或股指),且掛鉤的目標是有可能實現的。此時,結構性存款的合同現金流就不能滿足“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支付”這條SPPI測試標準。則A企業此時應該將這類結構性存款整體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即按“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會計核算(財會〔2017〕7號文規定,對于混合合同,主合同為金融資產的,應將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