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的“統一方法”:概念更明確操作更簡便
時間:2020-01-08 18:1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1月,由OECD發布的《“第一支柱”下“統一方法”的秘書處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公眾咨詢會在OECD總部法國巴黎召開,來自各國政府、商界、民間團體及學術界的500多名代表參與,并提出了各自意見。會前,OECD秘書處共收到304份超過3000頁的評論性意見,內容聚焦《提案》中“三層分配機制”涉及的政策和技術問題。據悉,OECD擬于2020年1月底前對《提案》基本框架達成共識。
“三層分配機制”設計的價值取向:在簡單化與準確性之間尋求最佳方案
《提案》擬在修改現行聯結度規則和利潤分配規則的基礎上,賦予市場管轄區新的征稅權,并提出了“金額A”“金額B”和“金額C”“三層分配機制”。“金額A”指在跨國公司集團層面使用公式方法分配給市場管轄區的剩余利潤份額,適用于跨國公司集團在市場管轄區內不存在經營實體的情形,是對“統一方法”的主要回應;“金額B”指運用獨立交易原則對跨國公司集團在市場管轄區內的基準分銷和營銷活動確立固定回報;“金額C”指當跨國公司集團在市場管轄區的活動超出了“金額B”對應的基準水平時,所給予的額外補償。
對此,許多代表提出,應認真考量“三層分配機制”設計的價值取向。為防止各國單邊行動,雖然有必要采取全球統一的征稅方案,但在考慮政治因素的同時,方案設計應兼顧行政和遵從成本,盡可能清晰和便于操作,在簡單化與準確性之間尋求最佳方案。同時,應重點關注國際稅收規則改變后,對稅收確定性、稅收遵從度、稅收爭端預防和解決機制以及消除雙重征稅可能產生的影響。不少代表建議,可采取“一站式服務”,即由一個司法管轄區對新的利潤分配機制進行統一管理,包括稅額的計算、征收等。此外,鑒于新的規則涉及對原有規則的改變,需要各國及時修訂國內法和相關國際條約。
“三層分配機制”涉及的具體政策與技術問題:明確相關概念,尊重現行規則
關于“金額A”的適用范圍與概念定義。從《提案》內容看,“金額A”的適用范圍,不僅是高度數字化的跨國公司集團,還擴大至面向消費者的經營活動。不少代表認為,既然新的征稅方案是為了應對數字經濟挑戰,其重點就是數字經濟企業,不應擴大至面向消費者的經營活動,且哪些活動屬于面向消費者的經營活動,仍需進一步明確。咨詢會上,來自銀行業、保險業和制藥業的企業代表們提出,其所在行業有非常嚴格的行業管理規范,特別是銀行業客戶更多的是企業消費者,而非個人消費者,考慮到企業與企業間的業務相對比較規范,建議將銀行業等排除在“金額A”的適用范圍之外。也有不少代表認為,現有的獨立交易原則應用得十分成功,沒有必要創建新的利潤分配規則。
關于“金額B”的確定問題。不少代表認為,位于市場管轄區的子公司或常設機構的基準分銷與營銷活動,因行業、地區和業務活動的不同,而各有差異,很難確定一個固定回報,而一旦“金額B”存在太多的爭議,長沙公司注銷,必然引起“金額C”和涉稅爭議。有代表建議,應尊重現行的獨立交易原則,只有該原則無效時,再考慮采用固定回報的方法,簡化當前的轉讓定價規則;此外,應明確定義何謂基準分銷與營銷活動,并且在確定固定回報時,數據的獲得與保密都需要進一步探索。
關于“金額C”的爭議預防與解決機制問題。許多代表擔心,現行方案太過復雜,太多定義不明確,會嚴重影響稅收確定性。他們認為,爭議重在預防,建議從政策設計的源頭減少爭議的產生。對于爭議解決,目前主要有兩個觀點:一種觀點贊成運用現行的預約定價安排(APA)和相互協商程序(MAP)解決爭議,同時輔以強制性的、約束力的仲裁;另一種觀點反對采用強制性的仲裁,建議在MAP的基礎上,探索新的爭議解決方式,絕大部分發展中國家代表支持該觀點。
OECD下一步計劃:制定出各國均認同的全球統一征稅方案
在咨詢會當天,OECD稅收政策與行政管理中心副主任格雷斯表示,咨詢會非常有意義,秘書處將根據意見對《提案》作進一步修改。首先,在政策定位上,雖然代表們目前存在諸多意見,但總體贊成制定全球統一征稅方案,OECD也將朝著這一方向努力,制定出各國均認同的方案;其次,關于“三層分配機制”的具體技術問題,OECD表示,下一步將盡快對某些概念予以明確,有重點地解決相關問題、澄清相關規則;再次,關于“金額A”,雖然很多代表反對創建新的利潤分配規則,但國際稅改在即,為應對數字經濟挑戰,只能往前走,不能再倒回到獨立交易原則,重新設計“金額A”;最后,關于爭議解決,OECD將探索新的有別于強制性仲裁的爭議解決方式,且新的爭議解決方式也同樣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以進一步提高稅收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