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以及虛開實務中五個常見的低級錯誤
時間:2020-01-13 11: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有些錯誤,看起來像“常識”,正如天圓地方一樣;有些常識,背后一定有某些規律,比如蘋果落到地上而不是飛向天上。人類之區別于其他動物的最大區別,在于人類有著嚴謹的思維能力,能夠透過假象去不斷的靠近本質。
一、低級錯誤一: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增值額
當上下游稅率一致的情況下,增值稅看起來是對增值額征收的稅收,但是不能因此得出增值稅就是對增值額征收的征收。
實際上,增值稅是對最終消費的普遍征收,只是每個購買者都假定為最終消費者,由購買方繳納稅款(購買方的進項稅額)并由銷售方代收(銷售方的銷項稅額);如果購買方購進的產品沒有用于最終消費(生活消費),就對購買方繳納的稅款予以退稅,而銷售方代收的增值稅稅款應當足額交還給國家。
一家公司通常既有購進,也有銷售,故而,應當足額交還給國家的增值稅稅款(銷項稅額)-國家應當退還給自己的稅款(進項稅額)=應當補給國家的差價(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低級錯誤二: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是一個極端扯淡的理論,真實交易與資金流、貨物流沒有任何關系,只與合同相對性有關。
比如,在商場買東西的時候,締約主體盡管為商場,但是大多數一般都知道,實際上直接提供貨物和收取貨款的是租賃該場地的廠商,但是這并不影響購買方和商場之間真實交易的形成,因為合同相對性約束在商場和購買方之間。
三、低級錯誤三:錯將自己判斷的應然法律形式當做實然的法律形式
稅收違法性判斷的基礎是:對于已經發生的征稅對象,納稅人的稅務處理是否正確。增值稅的稅收違法性判斷基礎是,對于已經發生的民商行為,納稅人的稅務處理(含發票處理)是否正確,而不是納稅人是否該選擇該民商行為或該法律形式。
比如,張三意欲銷售一批貨物給B公司,結果張三讓A公司與B公司締約,自己代A公司來履行交貨義務。這種情況下,給B公司開發票的主體只能是A公司而不能是張三。
四、低級錯誤四:越過法律形式直插經濟實質
客觀上,納稅人難以根據經濟實質進行稅務處理(含發票處理),因為經濟實質的定義太過模糊,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而增值稅這個稅種,最大的特點是其高度的形式化,其高度的形式化保障了增值稅的中性原則、對最終消費的普遍征收原則和不重復征稅原則。
在增值稅領域越過法律形式直插經濟實質會嚴重威脅交易安全,給交易主體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嚴重阻礙市場交易。
1.銷售方(開票方)的高度形式化
為減少納稅申報單位、降低稅收征納成本,增值稅有意將法律上的納稅人與實際負稅人予以區隔,以“表面上的名義人”作為納稅人,即以自己的名義銷售貨物并使買受人取得處分權的主體,長沙代理記賬,并不考慮該主體是否為經濟成果的實際取得者。在應稅事實的把握方面,亦僅關注創設銷售標的物處分權這一“過程性”事實,而不關注該處分權的轉讓方和繼受人是否為經濟上的所有權人。
2.購買方(抵扣方)的高度形式化
為確保增值稅抵扣機制的實施,進項稅額的抵扣也是高度形式化的,將主張抵扣的主體嚴格限定于簽署商品銷售合同或勞務提供合同的當事人,并以取得記載與民事合同相符的交易內容的合法抵扣憑證為形式要件。未滿足這一形式要件,即使實際負擔進項稅額或雖為實際買受人但非憑證記載的交易后手,亦不得主張稅額的抵扣。這一高度形式化的抵扣要件,正是保證增值稅負層層轉嫁而不至于發生高昂征管成本的制度安排。
[(1)和(2)參見陳清秀:《稅法各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49-451頁及黃源浩:《論進項稅額抵扣權之成立及行使》,載《月旦法學雜志》2005年第3期。]
五、低級錯誤四:用進項稅額抵扣不是繳納稅款
進項稅額抵扣也是繳納稅款,因為進項稅額是國家對企業的負債(應當退還的稅款)。留抵稅額本身既可以退成鈔票,也可以用來沖抵欠稅。
用真實交易產生的進項稅額抵扣稅款,和用鈔票直接繳納增值稅稅款性質一樣。
當然,實務中還有很多低級錯誤,比如錯將上游的逃避追繳欠稅的責任轉移給下游(走逃票不抵扣的錯誤)、錯將上游的進銷項不一致當做上游的銷項虛開、…….
這些低級錯誤嚴重危害經濟安全,嚴重背離增值稅的本質,使得增值稅的優點基本上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