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年終獎所屬期如何確定?
時間:2020-01-18 11:5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咨詢對象:廈門市稅務局
問題內容A公司在2019年12月計提了員工張三2019年年終獎2萬,長沙工商稅務,并計劃在2020年1月20日發放,并在2020年2月申報個稅。請問:對于年終獎:(1)如張三選擇與2019年綜合所得合并計稅,那在A公司在2020年2月份報稅時還可以這樣選擇嗎?個稅申報系統會有這個選項嗎?(2)因A公司在2019年2月份申報2018年年終獎個稅時,所屬期選擇的是“2019年1月1日至31日”,那張三選擇綜合所得稅合并計稅,是與2019年的綜合所得合并計稅,還是與2020年的綜合所得合并計稅?
答復機構:廈門市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1-06
答復內容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第一條:“......依據稅法規定,2019年度匯算僅計算并結清本年度綜合所得的應退或應補稅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所得。”2020年1月發放的年度獎金,稅款所屬期為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繳納。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不涉及2020年度發放的工資。
2、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問題2所述,2020年1月份發放的年度獎金,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是并入發放當年(2020納稅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稅屋提示:
(1)年終獎單獨計稅一名員工一年只能用一次,發放前一定要查詢下上次發放的所屬期,以防一年內申報兩次。
(2)已選擇并入綜合所得的員工,匯算時不能再選擇單獨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