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新動向
時間:2019-09-07 11: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地方稅費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12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委托國稅機關代征的,國稅機關應當在代開發票環節征收增值稅,并同時按規定代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按照總局早在2016年的文件規定,自然人代開發票,如果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不應在代開環節預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印發)第四條規定,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這八類所得均有扣繳義務人,個人在申請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不應預征個人所得稅,相應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或者代扣代繳。
換言之,如果個人所得屬于「經營所得」,那么支付方是沒有扣繳義務的,相應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自行申報。
3.從實際操作上看,全國各地執行的口徑不一,大體可以分成三類:
(1)部分地區不區分所得項目是否屬于經營所得,在代開發票環節均按照一定比率(如1.5%)預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又要求「對于非生產、經營所得,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比如,某建安企業自個人租賃機械設備,不含增值稅月租金10000元,代開發票時稅務機關按照1.5%預征個人所得稅150元。建安企業在支付租金時,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稅目應扣繳個人所得稅:(10000-10000×20%)×20%=1600元,在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150元可以抵減,補繳1600-150=1450元。
很多企業看到代開發票完稅憑證就誤認為,代開時預征了個稅就不需要再代扣代繳,導致存在較大涉稅風險。
比如,不排除主管稅務機關會比對代開發票信息與扣繳義務人的扣繳信息,如你公司取得自然人代開利息、租金等需要扣繳個稅的發票,而同期卻沒有相應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信息,相應風險暴露無疑。
(2)部分地區貫徹了稅總發[2016]127號的要求,在代開發票環節,只核定征收租售不動產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對于其他個人所得,不再預征。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的通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7年第2號)規定:
為方便納稅人繳納稅款,我市對自然人出租房屋、出售住房,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對自然人臨時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申請開具發票的,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上述項目之外的所得,在申請開具發票環節,不再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
(3)還有一個地方更火,自然人代開發票,屬于經營所得的也不預征個稅了。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第四條:
除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4號)規定按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外,其他納稅人代開發票時不再預征“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天津市個人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代開發票時不預征個人所得稅,支付人在支付款項時,又沒有扣繳義務,那這個經營所得只能靠個人自行申報,自然人能有那么高的遵從度嗎,值得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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