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稅學歷繼續教育選擇扣除的辨析
時間:2019-09-07 13: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個稅法中的專項附加扣除辦法出臺之后,繼續教育中規定,“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對此,在選擇父母扣除時究竟按照1000元扣除,還是400元扣除發生了一些爭議,陳明春先生也把一篇反駁按照500元扣除觀點文章發我,一是居于觀點之外的理由不一致,二是當時不易提出自己的看法,需要保持一種沉默,也就閑擱起來。對于這個問題現在議論聲已經過去,我也無意于想再引起議論,只是對這個問題還是有些看法,權作自己寫一下,留下一段稅事,留存記憶。
一、觀點的基本分歧
認為按照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的,主要是辦法中由父母扣除的只能是按照子女教育中的第五條“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的規定來計算,認為繼續教育中沒有父母扣除的標準。
認為只能按照500元扣除的,主要是子女教育明確限定于全日制教育,繼續教育不符合這個規定,只能按照“章”的歸屬來看扣除額。
當然,還有就是說,認為繼續教育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之分,長沙公司注冊,應區分情況分別按照子女教育或繼續教育扣除。
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界定
對于兩者的界定,在本科及以下學歷中,并沒有明確的依據,而對于高學歷倒是有。《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明確了準確界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標準:
全日制研究生是指符合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或者國家承認的其他入學方式,被具有實施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在基本修業年限或者學校規定年限內,全脫產在校學習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國家研究生招生規定,通過研究生入學考試或者國家承認的其他入學方式,被具有實施研究生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錄取,在基本修業年限或者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一般應適當延長基本修業年限)內,在從事其他職業或者社會實踐的同時,采取多種方式和靈活時間安排進行非脫產學習的研究生。
歸納一下,就是全日制的是全脫產的學子;非全日制的是非脫產學子。好了,核心分別就是是否脫產。
三、高等教育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同時明確,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兩者的教育方向是有區別的,高等學校實施學歷教育,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這里就可以看出一件事,即在除高等學校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開展的繼續教育屬于非學歷教育(注意這里僅僅針對高等教育,即專科以上,沒有本科高中等以下),進一步可以看出,這些繼續教育不是學歷繼續教育,但是否存在學位方面的呢?看來資格證書的可能性比較大了。
如此看來,專科和本科學歷繼續教育是要在高等學校完成的。
對于高等學校的學生是允許在課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四、本專科學歷繼續教育設置要求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教職成[2016]7號)規定,自2018年起,新入學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須在本校已開設的全日制教育本、專科專業范圍內設置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并可根據社會需求設置專業方向,但專業方向名稱不能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中已有專業名稱相同,不能涉及國家控制專業對應的相關行業”。也就是明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須在本校已開設的全日制教育本、專科專業范圍內設置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并可根據社會需求設置專業方向。
- 上一篇:個人所得稅稅率的十二個要點
- 下一篇:從網傳明星“勝利大逃亡”看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