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人保[2020]1號 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0-02-01 10: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各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業園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技工院校、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決策部署,根據人社部、省人社廳有關文件要求,全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單位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狠抓疫情防控工作落實,堅決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維護勞動關系穩定
(一)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1.各類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延遲復工等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保障職工工資報酬權益
2.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3.對因政府采取延遲復工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符合規定正常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市規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職工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鼓勵用人單位以適當方式給予關懷和獎勵,期間涉及休息日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單位因受疫情等影響導致停工停業的,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最長三十日),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三)合理安排未復工職工休息休假
5.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
6.政府采取的延遲復工等緊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時到崗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四)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7.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返還。
8.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實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五)加強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處
9.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努力將勞動爭議解決在萌芽狀態,積極引導受疫情影響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通過省勞動爭議調解服務平臺申請先行調解,充分運用電話調解、在線視頻、互聯網平臺調解等非接觸即時溝通方式,異地化解糾紛,減少當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數。對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長沙公司注冊,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二、落實社會保障措施
10.為維護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落實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根據蘇州市關于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復工、復業時間的有關規定,各地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2020年2月職工社會保險業務申報、結算期和征繳、到賬期,并及時向社會通告,確保社保業務的平穩有序開展,確保正常的參保單位和職工各類社保待遇享受不受疫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