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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引發的合同履行困難如何定性與處理

時間:2020-02-03 12: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當前,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散,政府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少企業面臨合同履行困難,甚至履行不能(統稱“履行困難”),可能引發合同違約。在疫情防控時期,企業如何處理合同履行困難?已經造成的損失如何分擔?企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減少損失?本文詳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希望對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1、影響:企業可能面臨合同違約

  隨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散,中國社會在2020年春節假期之際進入全面抗擊疫情階段。

  自2020年1月23日10時起,武漢開始封城。截止目前,全國多個城市已經采取了封路、限行、停止運營相關列次巴士、火車和航班等交通管制措施。

  為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國務院發布通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隨后,全國多個省市陸續發布通知,要求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群眾生活及其它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隨著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斷升級,不少企業都面臨合同履行困難,例如生產無法進行,貨物無法交付,建設工程工期無法完成等,引發系列合同糾紛。

  2020年1月31日凌晨,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構成了“全球突發衛生事件”。同時,國際社會為應對此次中國肺炎疫情,也已經或即將采取不同程度的應對措施。這些都將對中國的出口和國際貿易造成嚴重影響,可能引發不少國際貿易糾紛。

  2、處理:區分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

  在疫情防控并未影響合同履行時,合同當然繼續有效,當事人應當恪守契約精神,采用靈活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但是,在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甚至履行不能時,能否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原則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能否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雙方的責任如何分擔?

  首先來看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定義。“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情勢變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2]情勢變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礎喪失或發生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都基于“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但二者在適用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區別。《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明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情勢變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可見,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導致的后果和責任承擔方式均有所不同。

  理論認為,二者的差別主要在于以下幾個方面:(一)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而情勢變更仍屬可能履行,只是履行極為困難并導致顯失公平;(二)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事由,法院對于是否免責無裁量余地,情勢變更不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權,法院對此有公平裁量權;(三)不可抗力的效力當然發生,情勢變更的效力非當然發生,需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四)情勢變更是從合同效力出發,主要解決合同是否繼續履行,而不可抗力是從違約出發,主要解決責任承擔問題。

  在適用方面,清華大學崔建遠教授認為“不可抗力的發生未影響到合同履行時,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在我國合同法上發生合同解除,……亦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十分困難,但尚未達到不能的程度,若按合同規定履行就顯失公平,方適用情勢變更原則。”[3]

  由此可見,因疫情防控導致合同履行出現困難,當事人究竟如何處理,需要根據個案而定,充分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確定合同應繼續履行還是變更或解除。

  3、責任: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

  (一)自行調整經營策略,自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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