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控期間企業稅務合規及維權救濟重點
時間:2020-02-07 09:2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全國范圍內爆發,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加強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的安全防護,減輕企業因防控疫情造成的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及地方稅務為此出臺了各項稅收政策。在新政策出臺后,企業應及時密切關注其中涉及到的重點稅務合規問題,華稅律師就相關政策予以梳理并予以必要提示。另外,由于疫情防控使得春節假期延長,部分地區交通受到嚴格管制等原因,企業提起維權救濟程序受到一定的客觀阻礙,在此期間企業維權救濟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訴訟期限等問題。最后,此次疫情防控關乎各行各業,律師在疫情阻擊戰中也應充分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專業法律服務和行業社會擔當助力疫情防控。
一、稅收政策利好,企業享受“稅收紅利”須以合規為前提
為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企業帶來的不利經濟影響,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以及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出臺積極的稅收政策,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渡過難關。企業務必準確把握最新稅收政策,在享受便利政策及優惠的同時做到合規,避免錯誤適用政策引發的稅收法律風險。
(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關注點有三:
1、免稅物資范圍需準確把握
結合2020年第6號公告以及《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的相關規定,免稅物資范圍主要包括(不限于):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醫療類包括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除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之外物資,不在免稅范圍之內,無法適用本公告。
2、受贈單位范圍需準確把握
結合2020年第6號公告以及《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的規定,受贈單位范圍包括: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癌癥基金會;(三)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四)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癥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對部分醫院等醫療機構進行定點捐贈,若該醫療機構非省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單位,則不符合本公告的規定,無法適用本公告。
3、及時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結合本公告以及《關于用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辦理通關手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提醒企業需及時按照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否則其進口物資不能適用本公告的免稅政策,甚至面臨《海關法》、《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
關注點:延期申報不等于不申報、零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申報
本通知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范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并報稅務總局備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提醒企業注意,延期申報不等于不申報、零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申報,若受到疫情影響嚴重,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后,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特殊困難包括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三)關注地方稅收優惠政策:蘇府[2020]15號、粵稅發[2020]16號等
關注點:積極申請地方稅種的減免以及延期交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