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深加工,加計扣除有點兒煩
時間:2020-02-19 18: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自2018年8月20日,財稅微波曾就農產品深加工增值稅加計扣除的公式,寫了一篇拙文《這個公式請注意》(點擊標題閱讀),文中提出購進農產,購進渠道不同,長沙工商稅務,實際應用加計扣除進項稅額計算公式時也有所不同。
前兩天偶爾又翻出此文一讀,卻又想到了另外的問題。
一、農產品稅率(扣除率)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時,將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由先前的13%降到11%,同時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實際上,自2017年7月1日起,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2018年4月4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農產品深加工進項稅額加計扣除
雖然財稅〔2017〕37號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欄次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但是,財稅文件與稅務總局公告卻沒有講明如何計算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在對2017年第19號公告的解讀中指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隨著財稅〔2018〕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發布,上述公式%中的稅率(扣除率)已從11%變為10%、9%。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9號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止。
那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解讀中有關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的公式,還有效嗎?
財稅微波認為,應該是繼續有效的。
三、加計扣除進項稅額的時間
財稅〔2017〕37號、財稅〔2018〕3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2018年第17號、2019年第15號,均沒有明確加計扣除的時間。
三份財稅文件說的分別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從文件的表述來,似乎沒有對扣除的時間有要求,購進用于深加工(高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就可以加計扣除。
但是,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的解讀中,是這樣寫的,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包括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等情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于生產領用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
問題是該份公告被2019年第15號公告廢止,該解讀內容是否還有效?
四、庫存管理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