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稅發[2020]10號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南京市關于對參與疫情房租減免的納稅人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的實施
時間:2020-02-18 16:1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南京市關于對參與疫情房租減免的納稅人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企業和個人:
按照《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20〕4號)有關要求,現將《南京市關于對參與疫情房租減免的納稅人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的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2月17日
南京市關于對參與疫情房租減免的納稅人給予房產稅困難減免的實施細則(試行)
根據《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中小微企業穩定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20〕4號)第七條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長沙公司注冊,可享受房產稅困難減免(以下簡稱“困難減免”):
(一)國有企業出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且房租收取實行“一免兩減半”(指免收1個月房租、減半收取2個月房租)的,根據實際收取的房租收入減免房產稅;
(二)其他非國有單位、企業和個人出租非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給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且房租收取比照國有企業“一免兩減半”的,房產稅減免參照上述第一條第(一)款執行。
二、為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納稅人享受困難減免采取“申報享受,一次性辦理”的簡易辦理流程。納稅人根據具體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減免條件,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享受稅收減免,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
三、納稅人對困難減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稅務機關將依法依規對困難減免進行后續管理。
四、本細則由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五、本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暫定為南京市疫情期間(含疫情結束當月),疫情結束具體日期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對外發布的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