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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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2020-2-4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納稅人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等文件規定,現就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廈門,下同)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后,應當登錄福建省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網址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確認發票用途,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
二、納稅人可根據實際經營變化情況及發票需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加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依規審核未發現涉稅風險等異常情況的,及時辦理發票“增版”“增量”。
三、納稅人申請領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應按卷(一卷100份)申領,主管稅務機關按卷發放。
四、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除另有規定外,長沙工商稅務,僅限于福建省范圍內使用。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0年2月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意義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落實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納稅人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布福建省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網址。
(二)對發票使用范圍進行調整,發票不再僅限于所在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范圍內使用,可以在全省范圍內使用。
(三)明確納稅人申請“增版”“增量”事宜。
(四)明確納稅人按卷申請領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