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疫情期間因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相應減免房產稅和城
時間:2020-03-16 22:1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疫情期間因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相應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 2020-3-13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對個體工商戶加大扶持、幫助緩解疫情影響的部署,長沙工商稅務,現就疫情期間不動產出租方因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相應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不動產出租方在疫情期間通過減免同一個體工商戶至少一個月租金,幫助其渡過疫情難關的,可以申請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減免至少一個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減免一個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過定額或比例等方式減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間有效合同(協議)計算的減免租金額度,相當于一個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減免稅額不超過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的總額且不超過三個月應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難中小企業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不再重復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減免稅申請時,應提交如下材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
(三)證明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的相關資料(如不動產租賃合同及減租補充合同);
(四)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產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或選擇登陸福建省電子稅務局“非接觸式”提交減免申請。
六、出租方以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七、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20年3月1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疫情期間因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相應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對個體工商戶加大扶持、幫助緩解疫情影響紓困解難的部署,鼓勵不動產出租方在疫情期間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減免稅適用對象。通過減免同一個體工商戶至少一個月(含)以上租金,幫助其度過疫情難關的不動產出租方,可以申請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規定減免稅額上限。減免稅額不超過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的總額且不超過三個月應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1.減免租金總額指出租方減免同一個體工商戶至少一個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計。對減免同一個體工商戶未達一個月或減免企業的租金,不計入減免租金總額。
2.三個月應納稅額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產及土地減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況計算的應納稅額為基數乘以3個月計算。
(三)明確不能重復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難中小企業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不再重復享受。在計算減免稅額時應扣除已享受的減免稅額。
(四)規定減免稅申請的途徑及所需資料。出租方可以通過福建省電子稅務局非接觸式或到辦稅服務廳提交減免申請。所需提交的四種申請材料中,證明減免個體工商戶租金的相關資料、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房產(土地)的材料及復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結束后補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稅務部門將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告知出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