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留抵稅額抵欠稅”進行籌劃的可行性探討
時間:2020-03-20 14: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前幾日,在網上看了一個籌劃案例,很有意思,與大家分享一下。
某一般納稅人企業2019年12月末發生了一筆大額銷售,并且開具了專用發票。但是很不巧的是,由于這筆銷售很突然,財務人員沒有任何思想準備,又臨近月末,所以,進項稅發票嚴重不足,預計幾筆大額的進項稅發票,長沙工商稅務,到2020年1月份才能收到。按照正常情況,2019年12月需要繳納一大筆增值稅,而2020年1月將會產生一大筆留抵稅額。
財務人員很抓狂,臨近年末,企業資金非常緊張,繳稅困難,而2020月1月產生的大額留抵稅額不知道猴年馬月才能抵扣完畢,可以說嚴重占用了企業的運營資金,降低了資金的周轉效率,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經高人指點,企業的財務人員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對2019年12月的大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納稅,延期納稅期間不產生滯納金,不影響納稅信用;
二是在2020年1月產生大額留底稅額時,向稅務機關申請用1月的留底稅額抵減上年12月的欠稅。
由此,財務人員完美的解決了困擾自己的難題。
籌劃方案很完美,但我們通過復盤,也發現了一些隱患,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因此,這一方案從稅法角度是有依據的。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點:
一是《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延期納稅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如果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也就是說,企業對2019年12月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時,稅務機關有可能不予批準,如果不予批準,就會形成欠稅,并加收滯納金。
二是如果稅務機關沒有批準延期納稅,該企業就會形成大額欠稅記錄。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將會嚴重影響納稅人的納稅信用和信用等級。在目前這個大環境下,納稅信用的重要性就不需要多說了。
可以說,上述這個籌劃案例,雖然設計很巧妙,合法性也沒有問題,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非常緊,還是有一些隱患和風險的。
因此,不到萬不得已,不建議納稅人輕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