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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債券,取得利息收入的涉稅風險

時間:2020-03-26 14:5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國人民銀行2020年1月19日對外公布:2019年,債券市場共發行各類債券45.3萬億元,較上年增長3.1%。其中,國債發行4.0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發行4.4萬億元,金融債券發行6.9萬億元。今天,稅喵將與您分享,企業購買債券,取得利息收入涉稅風險問題。相信分享后,您會發現當下“考證”教材中對相關業務的處理,真的是沒有與時俱進!!!

  一、是否屬于納增值稅應稅范圍問題

  稅喵首先提醒您:一項業務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與免征增值稅,雖然對企業而言都是不繳稅,但卻是兩回事兒,前者通常情況下不得開具發票,也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問題,后者通常情況下應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涉及進項稅額轉出問題。企業購買債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呢?首先,我們來看關于全面營改增的“母文件”財稅[2016]36號附件1關于利息收入征稅的規定: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關于“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中國基金業協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增值稅核算估值的相關建議》中指出:保本并非指你一定要有還本的能力,而是指你有需要還本的義務。實質就是你要界定雙方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是投資還是借貸。

  分享上述文件規定后,我們來判定購買債券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呢?主要看所購買債券是否具有還本的法定義務。這里我們來分享一下江西省港航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行2020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中的相關條款:

  16.還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額:本期債券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公司發行債券具有還本的法定義務,所以企業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應按6%繳納增值稅規定。

  稅喵提醒您:企業應區分購買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與購買理財產品取得收益的區別,后者雖然正常情況下,購買者到期也能收回本金,但對發行方而言,依據目前國家相關政策規定,不具有“剛兌”的法定義務,所以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二、利息收入稅會差異調整的涉稅風險問題

  稅會差異包括確認利息收入金額額的差異和確認時間的差異。

  1.金額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企業溢、折價購入債券情況下,每期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與應收利息之間的差異。這個問題對于沒有實操過的財務人員會感覺有點“繞”,下面稅喵舉例說明:

  假設A公司發行債券面值為100萬元,票面利率為10%,三年期限,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甲公司按面值100萬元購買,則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就是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出的應收利息30萬元。

  乙公司按110萬元購買,則屬于溢價購入,到期也同樣獲得利息30萬元,則相對于按面值購買,其實際利率要低于票面利率,即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應收利息30萬元。

  丙公司按90萬元購買,則屬于折價購入,到期也同樣獲得利息30萬元,則相對于按面值購買,長沙公司注冊,其實際利率要高于票面利率,即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要>應收利息30萬元。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溢價購入債券,是為以后多得利息而事先付出的代價(實際利率低于票面利率);折價購入債券,是為今后少得利息而事先得到的補償(實際利率高于票面利率)。

  案例:甲公司為上市公司,2×18年12月31日,以21 909.19萬元(包括交易費用9.19萬元)的價格購入乙公司于2×17年1月1日發行的5年期一次還本、分期付息債券,債券面值總額為20 000萬元,付息日為每年1月5日,票面年利率為6%。甲公司于每年年末計提債券利息;甲公司將該債券分類為債權投資,確定實際利率為5%。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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