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合營安排的稅務處理
時間:2020-04-01 11: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最近,有位水友跟木水討論了一個問題,就是有關會計準則里面提到的合營安排,在稅務上應該如何處理?
會計準則里面把合營安排分為兩種類型:合營企業和共同經營。
合營企業就好辦了,既然都共同投資形成一個經營實體,那么該經營實體就直接成為獨立的納稅人就好了,合營各方只對合營企業的凈資產享有權益。
但是,共同經營呢?
下面,木水通過一個改編自很多會計教材中的共同經營的經典例子來看看,共同經營究竟在稅務處理方面有什么難點。
舉個栗子
例A公司是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B公司是汽車整車組裝企業,C公司是汽車銷售企業。A、B和C公司簽訂一份共同經營的戰略合作協議,約定共同合作生產銷售汽車業務,A公司負責生產汽車的零部件,B公司負責把A公司生產的零部件組裝成整車,C公司負責把汽車對外銷售,銷售所得的收入按照A:B:C=4:3:3的比例在三家公司中分享,銷售過程中如存在價格折扣,該價格折扣也按照4:3:3在三家公司中分攤,同時,三家公司各自承擔所述環節的成本費用(除銷售折扣以外)。三家公司適用增值稅稅率13%,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稅費的影響。
假設2019年12月,該項共同經營業務一共生產銷售汽車10輛,合計銷售收入1000萬元(不含增值稅)。A公司該項業務發生的成本為30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20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人工成本100萬元;B公司該項業務發生的成本為200萬元,其中材料成本100萬元,人工成本100萬元;C公司該項業務發生成本費用200萬元,基本為銷售人員工資薪金。
問,上述業務會計上如何處理?稅務上如何處理?
解釋
先撇開會計上的處理,稅務上,首先增值稅的處理時一個難點。因為對外銷售汽車是以C公司的名義銷售而不是以A、B和C公司名義銷售的,所以增值稅納稅義務應是C公司的,對客戶開具發票的應該是C公司,而且客戶也不可能接受三家公司分別開具的針對同一輛汽車的發票,即使接受了,到時候客戶怎么去車管部門辦理汽車登記,如何繳納車購稅?那么如果1000萬元的銷售收入完全由C公司開票給客戶,那么會不會造成C公司增值稅稅負過高呢?因為A和B公司的環節中,其成本費用根據約定是由各自承擔的,所以各個環節的材料成本進項稅額,也是在A公司和B公司各自環節中抵扣,不可能直接用A公司和B公司的進項發票給C公司抵扣,而且A公司和B公司各自實際上都分得了一部分的銷售收入,難道它們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顯然是不可能的。
再說企業所得稅,其實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木水認為反倒不難理解??梢詤⒄諘嫓蕜t的處理方法,按照各自約定的比例分享收入和承擔成本費用,計算出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好了。
綜上,實質上,共同經營稅務處理的難點在增值稅上,解決了增值稅的處理難點,基本就解決了稅務處理的問題。
會計和稅務處理
水友們可能會問,明明是說共同經營的稅務處理的,為什么會和會計處理一起說的呢?而且會計處理就直接按照會計準則說的那樣做就可以了啊。水友們有所不知,會計準則一般只有一個框架,真的實務中的處理,會計是要結合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來進行賬務處理的。所以在明確增值稅如何處理之前,會計其實根本處理不了。
下面就結合木水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談談各公司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A公司:
采購原材料并投入生產汽車零部件,生產完畢后把零部件發給B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6
貸銀行存款226
借生產成本300
貸原材料200
應付職工薪酬100
由于零部件發給B公司時,最終汽車銷售尚未實現,所以無法得知最終A公司應分享的銷售收入,但是,由于零部件已經發出給B公司,連所有權都已經轉移,根據目前的增值稅相關法規,似乎只能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但是因為該項共同經營業務,從經濟實質上看,A、B和C公司是共同銷售汽車,而不是A公司銷售零部件,根據實質課稅原則,A公司應確認的是汽車銷售應分得的銷售額,而不是零部件的銷售額,但這樣必須在最終C公司實現銷售,然后再根據約定比例分配給A公司時,才能確定最終銷售額。這時怎么辦?雖然增值稅的相關法規沒有明確如何處理這種情況,但是,長沙代理記賬,其實有一個情景是和這個情景比較相似的,也是發出商品時,未能確認銷售額,直到真的對外實現銷售了,收到銷售清單,才能確定實際的銷售額,這就是大名鼎鼎的委托銷售業務。
其實現在這種共同經營關系,就跟A和B公司一同委托C公司銷售汽車的業務,所以,木水認為,可以參照這個業務的增值稅規定來處理。
這時,A公司把零部件發給B公司,先不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
借發出商品300
貸生產成本300
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