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20]13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稅費優
時間:2020-04-14 08: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支持企業復工復產若干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稅務局,自治區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中央和自治區關于加快企業復工復產的決策部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稅費優惠政策》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0年4月3日
進一步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若干稅費優惠政策
為貫徹中央和自治區的決策部署,有效應對疫情影響,切實減輕復工復產企業稅費負擔,確保經濟平穩運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我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長沙公司注銷,對我區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住宿餐飲、旅游、交通運輸和其他行業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上期限終了后,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仍有困難的,可再向稅務機關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以上中小微企業指的是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市場和產業園區出租方,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我區小微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征20%。
以上小微企業指的是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微企業。
六、將《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防疫物資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財稅〔2020〕3號)的執行截止期限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不變。
七、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廣西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
八、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征進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減半征收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
九、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將實行政府定價的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兩項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分別降低20%;取消非油輪貨船強制應急響應服務及收費。
十、疫情期間,對我區各級政府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法人性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認可機構收取個體工商戶的相關檢驗檢測和認證認可費用,減按50%征收。
十一、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繳費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繳費的,經執收單位批準,可以延期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水資源費,但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
以上政策發布前,企業和個人已按原政策口徑多繳稅費的,準予在今后抵減應繳稅費或退回。以上政策之間、以上政策與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的其他稅費優惠政策之間出現交叉的,選擇按最優惠政策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