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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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9號 2018-12-30
根據(jù)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等規(guī)定,現(xiàn)就適用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雙定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jù)河北省雙定戶實際經營情況,月經營收入額在3萬元以下的雙定戶沒有應納稅所得額,對其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月經營收入額超過3萬元的雙定戶,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guī)定下調其適用的個人所得稅附征率。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省以上稅務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河北省稅務局 2019-01-22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18年9月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fā)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明確規(guī)定對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長沙工商代辦,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zhí)行,并適用新的稅率表。為了確保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雙定戶”)及時、充分享受到本次稅改紅利,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經測算,我省雙定戶月經營收入額在3萬元以下,其毛利率大多數(shù)在10%左右,部分個體戶能達到15%左右。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足5000元,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后不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明確月經營收入額3萬元以下的雙定戶,沒有應納稅所得額。對月經營收入額超過3萬元的雙定戶,考慮到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和適用新的稅率表,主管稅務機關按規(guī)定下調其個人所得稅附征率。2019年1月1日后,根據(jù)雙定戶的具體情況,依據(jù)《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fā)〔2018〕41號印發(fā)),相應調整其附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