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7號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的議
時間:2020-04-15 10: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的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于2018年5月29日在智利圣地亞哥正式簽署。中智雙方已完成《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按照《議定書》第二條規定,《議定書》于2019年10月17日生效,適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4月8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的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于2018年5月29日在智利圣地亞哥正式簽署。
《議定書》第一條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國際運輸業務,應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免征增值稅。按照該規定,我國將對智利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在我國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智利也將給予我國國際運輸企業對等待遇。
按照《議定書》第二條規定,長沙代理記賬,《議定書》適用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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