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詳解增值稅優惠等熱點問題
時間:2020-04-15 10: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我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但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可以享受剛剛出臺的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span>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財稅字13號公告)規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13號公告明確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非企業性單位等納稅人。
2.我公司是江蘇省揚州市一家藥品經銷企業,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今年1月和2月含稅銷售額分別為10萬元、15萬元,假設3月份銷售額為15萬元,全部是藥品銷售收入,相關業務不開具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如何計算繳納一季度的增值稅?
答:今年財稅字13號公告規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span>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2019年財稅字文件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span>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今年稅務總局5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你公司是江蘇省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今年1-3月取得的銷售收入合計已超過3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1-2月銷售收入需要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今年3月份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
3.我單位是一家建筑企業,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參與改建方艙醫院,無償提供了建筑設計、建筑施工等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的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你單位在抗擊疫情過程中為改建方艙醫院無償提供的建筑設計、建筑施工等服務,屬于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因此不視同銷售,不用繳納增值稅。
4.我公司是一家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近期工信部辦公廳發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第一批)》中就有我公司。請問,可以憑這個文件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今年財稅字8號公告)的規定,經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工信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第一批)的通知》(即今年工信廳33號通知)里的名單,是適用《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 審計署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強化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規定的資金支持政策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不是適用8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
因此,33號通知不能作為你公司申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的政策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你公司被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而且確實符合“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生產企業”這一條件,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適用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如果不屬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仍可以對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規定的條件,看看是否適用留抵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