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用退役軍人優惠政策常見的幾個疑難問題解答
時間:2020-04-22 14:2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問題一:老員工是否可適用退役軍人優惠政策?
甲企業的員工中有很多是退役軍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費用,由于對政策不熟悉,多年一直沒有適用上述優惠政策,現在甲企業想享受上述政策,是否需要與退役軍人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21號文件規定,企業招用退役士兵政策執行期間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計算,但是甲企業與退役士兵的勞動合同早在多年前已簽訂,社保費用多年前也早已繳納,開始享受政策的時點應如何確定?
兩種理解:
1、多年前簽訂的合同,當時沒有適用優惠政策,現在已經超過3年期限,不能適用新的優惠政策;
2、文件規定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費用當月起,因此如果能現在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費用,應自當月起開始適用優惠政策。
本人更傾向于第二種理解。
問題二:中途離職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何時停止執行政策?
甲企業2019年5月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自當月開始享受優惠政策。2019年10月該退役士兵離職。
根據文件規定: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假設當地定額標準是9000元/人/年,甲企業只招用了一個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長沙公司注冊,則核算減免稅總額=6÷12×具體定額標準=4500元。
結論: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中途離職,工作不滿一年的,當年仍然可以適用政策,但要根據實際工作日期調整計算減免稅總額。
問題三: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政策如何確定扣減稅款的順序?
延續上例,甲企業2019年核算減免稅總額為4500元。在2019年5月份實現增值稅額及附加2000元,12月又實現2000元增值稅額及附加,核算減免稅總額4500元可以扣減5月份實現的2000元增值稅及附加,以及12月實現的2000元增值稅及附加,剩余500元,如果當年實現企業所得稅額300元,可以繼續扣減企業所得稅額300元,剩余200元減免稅總額不得結轉到以后年度繼續扣減。
這里需要注意一個問題:
甲企業2019年核算減免稅總額為9000元,5月實現增值稅額1萬元,全部扣減增值稅額。該退役士兵當年離職,實際工作日期為半年,核算減免稅總額為4500,那么多扣減的4500元,應如何處理呢?——應在后期補交多扣減的增值稅額。
問題四:招用企業如何得知之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適用政策的情況?
某退役士兵在企業入職已經適用了3年的優惠政策,那么之后在其他企業入職還可以繼續適用該優惠政策嗎?
文件規定: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個有效退役證件,只能適用3年期限的優惠政策,因此,一個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之前已經適用了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能再享受該優惠政策。
如果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之前多次入職離職,那么現在招用的企業,如何得知其在以前已經適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優惠政策的情況呢?
個人觀點:
據部分地區了解,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可能無法得知其在之前已經適用優惠政策的期限信息,如適用了優惠政策,有可能與一個退役證件只能適用3年期限的政策沖突,因此建議應咨詢當地稅務機關意見。
問題五:執行期限是否只能到2021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