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發[2020]1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
時間:2020-04-26 09: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下稱《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和正確理解《意見》精神,努力提高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特別是在當前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形勢下,充分發揮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等不同程序的制度功能,加強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將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貫穿于促進市場主體積極拯救和及時退出等過程中,以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助推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
為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進一步提高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等主體合法權益,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工作在完善市場主體拯救和退出機制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服務和保障國家經濟高質量發展,助推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優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
1.對于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公告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同時還可以通過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布、報紙刊登或者在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等方式進行公告。
對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簡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2.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經采用本意見第1條第2款規定的簡便方式和郵寄等方式無法通知債務人的,應當到其住所地進行通知。仍無法通知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意見第1條第1款規定的公告方式進行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債務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視為債務人經通知對破產申請無異議。
3.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產、接受債權申報等執行職務過程中,應當要求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書面確認送達地址、電子送達方式及法律后果。有關送達規則,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不適用電子送達,但納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試點法院依照相關規定辦理的除外。
4.根據《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8條的規定,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多個關聯企業非實質合并破產案件,相關人民法院之間就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雙方逐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協調處理,必要時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協調處理的,應當提交已經進行協商的有關說明及材料。經過協商、協調,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形成書面紀要,雙方遵照執行。其中有關事項依法需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完善債務人財產接管和調查方式
5.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在破產申請受理審查階段同步開展指定管理人的準備工作。管理人對于提高破產案件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作出實際貢獻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的考慮因素。
6.管理人應當及時全面調查債務人涉及的訴訟和執行案件情況。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向管理人提供通過該院案件管理系統查詢到的有關債務人訴訟和執行案件的基本信息。債務人存在未結訴訟或者未執行完畢案件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將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報告相關人民法院。
7.管理人應當及時全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向管理人提供通過該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到的債務人財產信息。
8.管理人應當及時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債務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并可以就債務人應當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債務人不履行裁定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搜查、強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