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的那些稅事——增值稅及票據篇
時間:2019-09-08 13: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保險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社會保險分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通常所說的五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調整;商業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調整。
二、社會保險費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嗎?支付社會保險費需要取得發票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保險服務,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包括人身保險服務和財產保險服務。人身保險服務,是指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財產保險服務,是指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活動。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和財稅〔2016〕36號文,我們會發現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保險服務,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調整的商業保險,社會保險不在稅目注釋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目前屬于增值稅不征稅收入,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的只有12項,社會保險費不在范圍之內,支付社會保險費,不需要取得發票。
三、支付社會保險費現在取得是什么票據?其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目前由不同的部門收取,開具財政部監制的《××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微機專用票據》,這種專用票據,是財政部門監制的,不是發票,當然不可以進項稅額抵扣。
四、社會保險費何時起改由稅務部門征收?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五、支付商業保險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較好?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如果支付的商業保險費用于不得抵扣的項目,取得專用發票,需要先認證,再做進項稅額轉出,比較麻煩,如果不認證,形成滯留票,可能會引起稅務機關不必要的關注,此時建議取得普通發票;如果支付的商業保險費用于可以抵扣的項目,還是要取得專用發票的。
六、企業支付的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其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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