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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項目內建造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的稅務處理

時間:2020-05-07 13: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房地產企業項目建造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涉及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得處理。概括而言,房地產企業項目建造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的公共配套設施的稅務處理如下:一是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二是不視同銷售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三是不視同銷售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稅前可扣除建造成本。

  (一)增值稅的處理: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應視同銷售進行增值稅處理,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用于公益事業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根據以上法律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項目內建造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視同銷售處理,不繳納增值稅。如果房地產企業將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并非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則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房地產企業項目內建造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不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房地產企業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未單獨作價結算銷售額的公共配套設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五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除外),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該公式中的“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二是房地產企業項目內建造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的用途是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

  三是房地產企業建造公共配套設施在可售面積之外。如果在紅線之外建造的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于公益事業的,同樣不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項目(紅線)內建造的無償贈送(移交)給政府的醫院、幼兒園、學校、供水設施、變電站、市政道路等配套設施,長沙公司注冊,未單獨作價結算銷售額,在可售面積之外,且無償贈送用于公益事業,不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同時,以上無償贈送(移交)給地方政府的公共配套設施的建造成本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在項目內可售開發產品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二)土地增值稅的處理:不視同銷售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即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繼承、贈與方式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不征稅的“贈與”行為包括:(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基于以上稅收法律政策規定,房地產企業項目內建造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的行為屬于財稅字〔1995〕48號文件中“贈與”行為的第二種。因此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更不應該確認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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