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種情形視同銷售如何處理
時間:2020-05-09 09:0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問:假設企業發生了一批樣品用于市場推廣,會計賬務上已將該筆樣品費計入“銷售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根據該批樣品近期同類市場價填列A105010表中的“視同銷售收入”,其對應的成本能否填列在A105010表中的“視同銷售成本”進行扣除?銷售費用是否需要納稅調整?
答:該批樣品需要填寫A105010表中的“視同銷售收入”和“視同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的稅收金額與視同銷售收入的金額一樣。稅會差異部分填寫A105000.
第30行“(十七)其他”: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于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后,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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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
問:公司外購獎品在公司年會上以抽獎的方式給員工無償贈送算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外購獎品在公司年會上以抽獎的方式給員工無償贈送視同銷售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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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場的零星試飲產品是否需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
問:我司是生產飲料的生產型公司,為推廣產品,會不定時在商場、超市進行試飲活動,主要方式為將產品使用試飲杯提供感興趣的商場、超市不確定顧客在現場試飲。
請問,這部分試飲產品,我們是否需要做試同銷售,計繳增值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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