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意見的通知
時間:2020-05-11 10: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研究起草了《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0年5月15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
1.通過信函方式請郵寄至: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北京路376號廣東省財政廳(稅政處)或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花城大道19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資環稅處);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請發送至czt_szc1@gd.gov.cn或monashma@163.com。
附件: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5月9日
附件:
廣東省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統籌考慮廣東省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稱《資源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規定,現就《資源稅法》授權立法事項決定如下:
一、《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其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按《廣東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二、《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六個資源稅稅目,石灰巖、砂石、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礦泉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沙公司注銷,減征或者免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其中,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金額超過上年度企業利潤表中營業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人開采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免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四)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納稅人符合上述規定的,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等的認定工作,共同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廣東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