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爭議案件滯納金常見爭議點全在這里
時間:2020-05-13 09: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在稅收征管中,稅款滯納金因稅款的滯繳而產生。由于稅款滯納金與《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所規定的滯納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適用上的差異,導致了實務中出現較多的爭議問題,最為焦點的問題就是“滯納金能否超過稅款本金”。除此之外,滯納金計算起止時間、稽查不當延長滯納金計算是否中止、稅款未及時入庫因稅務機關的責任所致是否加收滯納金、稅務機關未履行滯納金標準告知義務如何處理、稅款滯納金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位等問題也較為突出。本期文章主要是收集以上問題的主要稅務及司法實踐中的觀點,做一些簡要的點評。
爭議點一:稅款滯納金可否超過稅款本金問題
支持不超過本金
案例1: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號。
法院觀點
關于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強制性規定的問題?!?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該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訴人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被訴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應符合該法的規定。被訴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從原告的存款賬戶中扣繳稅款2214.86元和滯納金3763.04元,加處滯納金的數額超出了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明顯違反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應予以撤銷。
案例2: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遼10行終64號
稅局觀點
上述各項中的稅費滯納金從每筆稅費款滯納之日起據實計算,按日加收滯納稅費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至實際繳納稅費款之日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加收的滯納金以稅費本金一倍為限。
案例3: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某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魯01民終4926號
法院觀點
加收滯納金系納稅人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完稅的一種處罰舉措,系行政強制執行的一種方式,一審法院對此認定并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建材公司管理人認定的滯納金數額,符合法律規定。對于槐蔭稅務局要求建材公司管理人確認超出本金的稅款滯納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持。
不支持以本金為限
案例4: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瓊0106行初2號
法院觀點
《征管法》和《行政強制法》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立法,屬于同一為位階的法律,且《征管法》開始施行的時間遠遠早于《行政強制法》,就稅收事項而言,《征管法》是特別法,《行政強制法》是一般法,因此,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在法律適用上發生沖突時,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故應當適用《征管法》。就滯納金的數額來說,《征管法》并沒有規定上限,也就是說,滯納金的數額可以超過稅收本金的數額,雖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但是這里針對的是行政處罰,不包括稅收滯納金。因此,稅收滯納金的數額超過稅收本金的數額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5: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行政判決書(2015)南市行一終字第110號
稅局觀點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已明確規定了“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亦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可見,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對滯納金的計算及收取已經作了明確規定,被告據此加收原告滯納契稅的滯納金,合法有據。
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