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監發[2020]49號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0-05-13 09:4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持續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支持和促進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優質的準入服務,按照《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堅持依法規范行政,營造公平透明的準入環境
(一)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以及產業部門依法制定的產業規劃未作出明確禁止或限制性規定的,登記機關不得擅自推論、延伸、擴大和增加對相關條文的解釋,增加市場主體負擔。不得擅自設置或變相增加審批、備案環節事項。不得擅自增設條件、標準,提高準入門檻。
(二)實行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公布告知承諾制辦理登記事項的具體辦理條件和標準,申請人承諾所提交登記材料的真實、有效和合法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信用承諾即時辦理登記手續。登記機關對提交的材料實行形式審查。
(三)市場主體及其登記申請人應依法承擔虛假承諾和未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市場主體及其登記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做出相應的信用承諾。對于違法違規及不規范的未履行承諾行為,應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及時予以更正。對于拒不更正或者提交虛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辦理登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并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予以公示。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進一步釋放住所資源,支持企業創新創業
(四)申請人采取自主承諾申報辦理住所登記。市場主體應當使用真實、合法、安全的非住宅類規劃用途的建筑物作為住所,并對住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申請人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申報住所基本信息,就產權權屬、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實和規定的承諾,登記機關依申請人承諾對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材料實行形式審查。有條件的區可通過區塊鏈等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住所使用證明申報材料無紙化。
(五)落實國務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北京市政府關于住所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準確理解、依法執行住所登記政策,不得在登記注冊環節增設審查條件。在法律、法規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的領域,允許多個市場主體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為登記住所。市場主體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可以申請在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上注明分支機構住所,不需再單獨申請營業執照。申請在營業執照上注明分支機構住所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委托)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分支機構住所證明。
(六)支持住所按照互通適用的原則登記。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支持不屬于住宅(別墅、公寓)等居住規劃的建筑物按照互通適用的原則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登記注冊。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從事經營活動等對房屋安全使用有明確要求的,應依法取得相應使用許可或備案。
(七)支持各區政府、中關村園區管委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本區域范圍內的集群登記地址規范服務、加強管理。對于經其確認并向社會公開的集群登記地址,可作為市場主體住所辦理登記注冊。使用集群登記地址的市場主體,營業執照住所欄記載內容最后標注“(集群注冊)”字樣。
(八)我市市場主體可以在登記住所以外的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但是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自行公示實際生產經營場所的地址。市場主體登記住所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在抽查檢查中發現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市場主體取得聯系,又確認其未公示實際經營場所的,應將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依法查處。
三、進一步壓縮企業辦事時間,提升企業辦事體驗
(九)推行市場主體開辦“一次辦”。企業開辦時一并申請領用發票或有用工需求的,網上辦理通過“e窗通”服務平臺企業開辦專區、現場辦理通過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或服務站點設置的綜合窗口,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反饋辦理結果,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并一次性發放營業執照、公章或票據。市場主體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等其他登記業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即時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