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稅會被取消嗎?
時間:2019-09-08 14: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編者按:稅收征管中一般分為查帳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形式。相比較于查賬征收,核定征收是為了提高征管效率,采取的一種簡化的形式,通常又分為定額和定率二種。對于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采用的是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納稅,本文以一則稅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受賄案解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和查賬征稅規定的差異,以及近期部分稅局終止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新規企業的影響。
一、案例引入
新富都大酒店于2009年1月開業,系個體工商戶;自由城大酒店于2012年10月開業,系個人獨資企業,林某甲是以上兩家酒店的出資者及實際經營者,均由臺城地稅分局進行管轄。經臺城地稅分局審核,新富都大酒店納稅方式為定期定額(定額加發票),新富都大酒店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繳納稅款合計1873912.36元;自由城大酒店納稅方式為定期定額,自由城大酒店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繳納稅款合計930154.11元。
2014年5月23日,臺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檢公訴刑訴(2014)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指控肖某在任臺山市地方稅務局臺城稅務分局小稅源管理組組長期間,與臺城稅務分局局長雷某(另案處理)合謀,經與臺山市臺城新富都大酒店及臺山市臺城自由城大酒店老板林某甲(另案處理)共同商量,由林某甲每月送給肖某和雷某5000元作為好處費,為林某甲經營的上述兩家酒店在納稅方面提供幫助。2009年至2013年期間,臺城稅務分局在辦理上述兩家酒店納稅登記和定額核定的過程中,肖某和雷某明知該兩家酒店依法應采取查賬方式征收稅款,不適用定額稅加發票稅的征收方式,仍違反稅收管理法規的規定,適用定額稅加發票稅的征收方式并按明顯偏低的營業額定額征收稅款,經查,2009年至2013年期間,新富都大酒店少繳稅款13275766.98元,自由城大酒店少繳稅款1630863.48元,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14906630.46元。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少征應征稅款,造成國家稅收特別重大損失,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臺山市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指控,于2015年3月16日判決肖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6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6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6月29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二、定期定額征稅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相關規定
從檢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判決,本案的核心焦點在于肖某、雷某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受人他人財務,將按照稅收管理規定應采取查賬征收的方式征收稅款的企業確定為定期定額征稅,致使國家稅款遭受重大損失。也就說利用征稅方式不同造成的稅負差異成為部分稅務工作人員尋租的工具。從立法目的上來說,定期定額制度是從稅負公平、穩定保稅收入和有利于征管的角度出發,主要針對經營相對分散、經營性質和經營規模變動大、經營情況難以掌握的個體工商戶,2007年實施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將此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個人獨資企業(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執行),2018年6月15日,國稅總局對該管理辦法進一步進行了修改。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適用定期定額征稅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建賬的要求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1)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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