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會計司關于發布收入準則應用案例的通知
時間:2019-09-08 14: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等相關規定,我們在財政部會計司網站上“會計準則實施”欄目下“收入準則應用專區”發布了收入準則應用案例,供各單位在收入準則應用中學習參考。
運輸服務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批產品,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甲公司承擔相關的運輸費用。假定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且控制權在出庫時轉移給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產品,并負責運輸。該批產品在出庫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在此之后,甲公司為將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而發生的運輸活動,屬于為乙公司提供了一項運輸服務。如果該運輸服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且甲公司是運輸服務的主要責任人。甲公司應當按照分攤至該運輸服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_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31頁最后一段、第79頁等相關內容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批產品,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甲公司承擔相關的運輸費用。假定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且控制權在送達乙公司指定地點時轉移給乙公司。
本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產品,并負責運輸。該批產品在送達乙公司指定地點時,控制權轉移給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運輸活動是在產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的,因此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而是甲公司為履行合同發生的必要活動。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31頁最后一段等相關內容。
合同履約成本——酒店等服務行業的合同成本
[例]甲公司經營一家酒店,該酒店是甲公司的自有資產。甲公司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除發生的餐飲、商品材料等成本外,還需要計提與酒店經管相關的固定資產折舊(如酒店、客房以及客房內的設備家具等)、無形資產攤銷(如酒店土地使用權等)費用等,應如何對這些折舊,攤銷進行會計處理。
本例中,甲公司經營一家酒店,主要通過提供客房服務賺取收入,而客房服務的提供直接依賴于酒店物業(包含土地)以及家具等相關資產,即與客房服務相關的資產折舊和攤銷屬于甲公司為履行與客戶的合同而發生的服務成本。該成本需先考慮是否滿足收入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資本化條件,如果滿足,應作為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會計處理,并在收入確認時對合同履約成本進行攤銷,計入營業成本。此外,這些酒店物業等資產中與客房服務不直接相關的,例如財務部門相關的資產折舊等費用或者銷售部門相關的資產折舊等費用,則需要按功能將相關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等科目。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75-76頁等相關內容。
合同負債——電商平臺預售購物卡
[例]甲公司經營一家電商平臺,平臺商家自行負責商品的采購、定價、發貨以及售后服務,甲公司僅提供平臺供商家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并負責協助商家和消費者結算貨款,甲公司按照貨款的5%向商家收取傭金,并判斷自已在商品買賣交易中是代理人。2X18年,甲公司向平臺的消費者銷售了1000張不可退的電子購物卡,長沙代理記賬,每張卡的面值為200元,總額200000元。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的影響。
本例中,考慮到甲公司在商品買賣交易中為代理人,僅為商家和消費者提供平臺及結算服務,并收取傭金,因此,甲公司銷售電子購物卡收取的款項200000元中,僅傭金部分10000元(200 000*5%,不考慮相關稅費)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戶(商家)對價而應在未來消費者消費時作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務的義務,應當確認合同負債。對于其余部分(即190,000元),為甲公司代商家收取的款項,作為其他應付款,待未來消費者消費時支付給相應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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