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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地下停車位相關法律和稅收政策的探討

時間:2020-05-14 17: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隨著房地產行業的迅猛發展,關于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權歸屬、是否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已成為困擾稅收管理的一大難題。

  對于有產權的地下停車位銷售收入征稅已成共識,本文旨在對無產權地下停車位(儲藏室)是否屬于公共配套設施的問題,通過對相關法律稅收政策進行梳理,根據總局的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政策,結合有關省市對地下停車位的規定,特別是安徽省的規定,分為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停車位和地下室改造的地下停車位兩部分,對于是否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在實踐中形成二種不同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基本情況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某樓盤,規劃中要求的地下建筑物部分為地下室,同時有人防工程。在出售住房過程中將沒有產權的地下停車位,在合同正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以補充合同形式將沒有產權地下停車位約定為處置權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通過對地下室部分設施進行后期改造,將沒有產權地下停車位進行銷售。

  二、關于地下停車位相關法律

  (一)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停車位

  1、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十七條: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前款規定因地質、地形、結構、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專款專用,集中組織修建。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四款、《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1號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開發建造的與清算項目配套的居委會和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庫)、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郵電通訊設施等,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業單位書面證明后,其成本、費用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七條: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一)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七條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五)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2、關于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停車位有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認為:根據國家對人防工程的“誰投資誰受益”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浙江省商品住宅價格構成及價格行為規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均已將人防工程成本納入商品住宅銷售價格,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最終由業主承擔。由于房開企業通過合同的約定擁有地下停車位的處置權,所以是不能按公共配套設施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成本支出。

  同時,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已在公共配套設施列支,該建筑物下的地下室已非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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