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取得投資分紅收益,主要賬務稅務處理要點
時間:2020-05-15 10: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關于這個問題,需要區分持股比例,以確定不同股權投資類型,相應分紅則有不同賬務稅務處理。
一、若持股50%以上,即為“控制”,應屬于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持股比例60%。2019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東會決定分配利潤300萬元,3月10日向各股東支付。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一)乙公司實現凈利潤,甲公司不作賬務處理
(二)乙公司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決定
借:應收股利 180萬(300萬×60%)
貸:投資收益 180萬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潤
借:銀行存款180萬
貸:應收股利180萬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相關規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股權投資,取得利潤分配收益,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上述“投資收益180萬元”應當全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二、若持股比例20%至50%,即為“重大影響或者共同控制”,應屬于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例如:甲公司2018年向乙公司(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持股比例40%。2019年度乙公司實現凈利潤1000萬元。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東會決定分配利潤300萬元,3月10日向各股東支付。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一)根據乙公司2019年度實現凈利潤計算應享有份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400萬(1000萬×40%)
貸:投資收益 400萬
(二)乙公司股東會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甲公司對于應分股利予以確認
借:應收股利 120萬(300萬×4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 120萬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潤
借:銀行存款 120萬
貸:應收股利 120萬
同樣道理,長沙公司注銷,上述股權投資收益,也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上述“投資收益400萬元”應當全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三、若持股比例20%以下,則通過相應金融資產項目核算
例如:甲公司2020年1月購買乙公司(上市公司)股票200萬股(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占股比例0.5%。2020年3月5日乙公司股東大會決定按照每股0.6元分配現金股利,3月10日向各股東支付。甲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一)乙公司實現凈利潤,甲公司不作賬務處理
(二)乙公司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決定
借:應收股利 120萬(200萬×0.6)
貸:投資收益 120萬
(三)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配利潤
借:銀行存款 120萬
貸:應收股利 120萬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上述“投資收益120萬元”不屬于免稅收入,應當依法并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持股比例”是判定投資方對于被投資方控制或者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常用標準,但并非唯一、也非絕對標準;具體判斷時,還需要綜合考慮間接表決權、表決權分布、潛在表決權、合同或者協議確定的權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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