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六類專項附加扣除(扣除項目、扣除標準、預扣清繳)及新規七大亮點
時間:2019-09-08 16:5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個人專項附加扣除的類別及標準
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預扣及清繳程序
(一)個人應當向受雇單位等扣繳義務人及時主動提交扣除信息
享受專項附加扣除需要納稅人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交相關信息,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且應當及時報送稅務機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納稅人亦應當主動、及時提交變化信息。這是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啟動程序,不申請無扣除。
(二)個人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弄虛作假,提交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構成逃稅的,將面臨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三)扣除信息以稅局核查為主、相關部門協同配合,納稅人備查為輔
稅務機關負責核查納稅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包括公安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人民銀行、金融監管部門、醫療保障部門、納稅人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
(四)相關資料須留存備查五年
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交相關信息時無需同時提交相關憑證,但是相關證明資料需要留存五年以備稅務機關檢查。若相關證明資料沒有留存,或者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參照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將面臨行政乃至刑事處罰。
(五)每月累積預扣與年終匯算清繳相結合
根據新個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并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年終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2018年第56號公告對于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類綜合所得先行明確了預扣預繳辦法。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的,由居民個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
三、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規定的七大亮點
(一)涉稅信息將實現前所未有的協作共享
涉稅信息涉及到納稅人的方方面面,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如果掌握不全或者處于封閉與半封閉的狀態,就難以讓稅收政策落實到位,進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現象發生。近年來,由于不斷地推行“互聯網+稅務”,各部門與稅務機關的信息共享機制不斷地搭建起來,工商部門與銀行等機構的涉稅信息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交流不斷地拓寬,一方面便利了納稅人,提高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另一方面保障了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實現了納稅人權益保護與保障國家稅收的雙重目的。《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公安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針對6項專項附加扣除所掌握的涉稅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或者協助,如果未按照規定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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