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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政策梳理

時間:2019-09-08 17:0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TPPERSON按:自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首次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以來,財政部和稅總出臺了大量專門針對外籍人員的個稅優惠政策及其他相關政策。現TPPERSON特將目前有效的政策進行了梳理分享親們,由于太忙只能陸續整理分享親們,見諒哈!需要特別提醒親們注意的是:這些專門針對外籍人員的個稅政策隨著2019年1月1日新個稅及其實施條例等的實施,財政部和稅總將會出臺相關過渡措施或根據新個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出臺新的政策。

序號   政策及文號   發文及實施日期   核心內容  
1   財政部關于華僑從海外匯入贍養家屬的僑匯等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外字[1980]196號   1980年10月28日   1、華僑從海外匯入我國境內贍養其家屬的僑匯,免征個人所得稅
2、繼承國外遺產從海外調入的外匯,免征個人所得稅;
3、取回解凍在美資金匯入的外匯,免征個人所得稅。
 
2   財政部關于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80)財稅字第189號   1980年11月24日   1、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工資,薪金,并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3、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的所得,除本通知第(一)項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4、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5、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外籍人員在中國居住期間臨時離境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外字[1981]66號)     1981年7月18日   關于外籍人員在中國居住期間臨時離境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為了簡化征納手續,同意你局意見,如果納稅人臨時離境,不能在法規的申報納稅期限內返回中國的,經過本人提出申請,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在離華前,暫按上月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待返華后,再辦理多退少補手續。  
4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外國承包商派雇員來中國從事承包作業的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1984)財稅外字第14號   1984年1月18日   外國公司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其作業場所應視為在中國設有營業機構。對其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屬于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報酬,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居住時間是否90天的征免稅規定。  
5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準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1988)財稅外字第21號   1988年1月20日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購買的房屋可以提取折舊計入費用,租房的租金可列為費用支出。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職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準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6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過去來華人員現在離華對其獎金征稅處理問題的通知〔88〕財稅協字第005號)   1988年1月23日   應對其在我國期間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和其他類似報酬進行征稅,對其來華后收到屬于在到我國之前因受雇得到的獎金,不應因其收到該項獎金時,該人停留在我國而視為來源于我國的所得進行征稅。經研究,對過去來華的外籍人員取得的獎金,于收到的月份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現在離華,對其在華期間應得的獎金仍可按原規定執行。  
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臨時來華人員按實際居住日期計算征免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外字[1988]59號)    1988年3月5日   對來華工作、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在一個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九十天的,從中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免予征稅。為便于各地執行,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通知”第二條規定,僅適用于臨時來華工作和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包括為雇主履行機械設備貿易合同,臨時被派來華,對雇主所銷售的機械設備的安裝、調試和使用提供技術服務的外籍人員)。不適用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外籍人員:
1.在中國境內的工商企業、營業機構、事務所、辦事處、文教事業和科研單位以及機關團體有固定工作或定期任職的;
2.其工資、薪金是由雇主在華為營業機構、場所,包括代表機構和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場所所負擔的。
二、“通知”第二條所規定的“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九十日”,不得跨年度計算。對跨年度居住的,要分別計算其在每個歷年是否居住超過九十天,僅對其居住超過九十天的歷年,按實際在華居住期間應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稅。
三、對臨時來華人員的居住天數,應從其入境之日起計算,長沙公司注冊,其離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內。
四、臨時來華人員事先能夠預定居住日期超過九十天的,可以由其按照稅法規定的繳納日期申報納稅。如果發生實際居住日期沒有超過九十天的,準予退還已繳納的稅款;對事先不能預定居作日期超過九十天的,可以待其居住日期預計要超過九十天或實際超過九十天時再由其采取超過九十天時再申報納稅的,申報納稅。其應繳納的稅款,應自超過九十天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最后一天,如果是中國的節假日,可以順延。
五、臨時來華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在其工作或提供勞務的所在地繳納。如果該人員在幾個地方工作或提供勞務,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何地到達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何在申報納稅。但可準許其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固定在一個地方納稅。
 
8   國家稅務局關于外籍人員XXX先生的工資、薪金含有假設房租,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函(1989)國稅外字第52號   1989年3月11日   假設房租是指一些外國公司在向其他國家派駐工作人員時,考慮到不增加派駐人員的個人房租負擔,由公司支付其所在派駐國的住房費用.但公司在支付該派駐人員工資時,為不使其因不需支付房租而獲得利益,扣除掉該派駐人員在其本國按照一般住房水平應由個人負擔的住房費用.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及有關規定,外國公司為其駐華工作人員支付的住房費用如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可不并入個人所得征收所得稅.因此,假設房租作為個人應負擔的住房費用,應作為個人所得一并征收所得稅,而不宜再作扣除.請你局按上述原則,根據XXX先生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并將有關結果轉告永道會計財務咨詢公司北京代表處.  
9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1994年5月13日   (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四)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六)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對按國發[1983]141號《國務院關于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和國辦發[199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杰出高級專家暫緩離退休審批問題的通知》精神,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1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           1994年6月30日   1、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2、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七條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3、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有關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
4、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實施條例第三條所說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
上述個人,在一個月中既有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離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并計算當月應納稅款,并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5、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
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
6、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
屬于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述情況中的個人,凡應僅就不滿一個月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均應按全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當月天數
    如果屬于上述情況的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應以日工資薪金乘以當月天數換算成月工資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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