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強制執行措施引起的 案外人執行異議訴訟案
時間:2020-05-28 10: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6年7月XX州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稽查局)依法對XX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實施稅務稽查,由于A公司未繳納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稽查局于同年11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查封其未出售的房產,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申請XX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月24日第三人王某某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為由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稱其在A公司購買的房產被稽查局查封,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請求停止對其房產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XX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王某某請求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撐,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異議不能成立,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王某某不服,向XX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再審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10月24日王某某以《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為由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稱其于2010年2月與A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的部分房產被稽查局查封并強制執行,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停止對其房產的強制執行并解除查封;2.撤銷XX縣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3.判令房屋歸其所有。2016年12月1日稽查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準時到XX縣人民法院應訴,根據證據材料,稽查局答辯的事實及理由如下:一是本案中,被答辯人王某某在2016年4月收到XX縣人民法院駁回執行異議的裁定,2016年10月24日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距離駁回異議裁定送達之日6個月,長沙工商代辦,XX縣人民法院依法不應當受理其訴訟;二是被答辯人王某某對近千萬的資產在時隔近四年的時間才發現該房屋被查封,與常理相悖;三是從2013年以來,全州的房屋預售均采取網絡簽訂合同的方式,A公司未采取網絡預售房屋,也與常理相悖;四是XX縣住建局2016年11月11日書面證明未對涉案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備案登記,且在本次證明中明確表明被答辯人王某某提供的備案登記表中的印章與其備案章不符。
二、處理處罰決定及理由
(一)2016年12月20日,XX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某訴訟請求,理由是王某某請求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撐,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異議不能成立。
(二)XX州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終審)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終審判決。
三、法律法規分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王某某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一是王某某與A公司存在民間借貸行為,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便于王某某以A公司名義進行房屋銷售,并無商品房買賣的真實意思,明顯系以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擔保,故雙方應屬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而非真實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是王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法占有該房屋且該買賣未經備案登記。綜上所述,王某某不足以證明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四、相關法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八十八條第三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