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的偷稅責任誰來承擔
時間:2019-09-25 05:5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保定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定赫達”)為獨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其于2010年12月注銷稅務登記,2013年4月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偷稅構成,追罰期已過
根據河北省審計廳移送的涉嫌偷稅案件線索,保定市蓮池區地稅稽查局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23日對保定赫達2003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保定赫達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采取不計或少計收入,虛列成本的手段造成少繳營業稅2280494.78元、城建稅159634.63元、教育費附加68414.84元、地方教育費附加22804.95元、土地增值稅14128307.76元、印花稅22804.90元,稅費款共計1668.2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因此對該單位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2009年營業稅2280494.78元、城建稅159634.63元、印花稅22804.90元及2010年土地增值稅14128307.76元的行為定性為偷稅,以上偷稅款共計1659.12萬元。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上述所偷稅款已超過處罰期限,應不給予處罰。
移送刑事處罰
保定市蓮池區地稅稽查局于2016年11月2日對該單位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單位在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后未在十五日內到當地稅務機關繳清稅款、滯納金。之后多次催繳,由于該單位的法人代表許永強已經移送到公安機關,無從籌集資金,故至今仍未繳納。該單位因虛假納稅申報造成的少繳稅款數額已達到5萬元以上,并且檢查所屬年度2009年、2010年少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款金額的比例均已達到百分之十以上,根據最高檢及刑法的相關規定,該案已達到追訴標準,經保定市蓮池區地稅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核確認應移送公安機關。保定市蓮池區地稅稽查局于2016年12月1日將該案件移交邢臺市柏鄉縣公安局,柏鄉縣公安局于2016年12月6日對該案件正式立案偵查。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黑名單)”工作程序,該案符合公布標準,省地稅局及保定市地稅局已于2017年11月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并推送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明稅觀察
保定赫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已被吊銷,其稅務登記也已注銷,那么稅務機關是否尚應該追繳稅款,向誰追繳?
是否應該追繳
國家工商總局在2002年5月8日答復遼寧省工商局《關于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法人資格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106號)指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申請人經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因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登記主管機關吊銷,企業法人資格隨之消亡。”但該規定在2004即年被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問題答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稱:“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另外,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登記。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市場經營主體資格的終止,并不代表其民事主體(法律實體)資格也同時消亡。
其實,從稅法角度而言,即使企業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已被注銷,也應對該企業原投資方或股東追繳其后所發現的偷逃稅款。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