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收入該如何納稅
時間:2020-06-08 15: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今年的兩會應該是最受關注的會議了,“擺地攤”都成了“大事”。為了穩就業、保民生,“擺地攤”這種歷來被大城市所不能容的業態,如今搖身一變成了解決大問題的香餑餑。
擺地攤確實解決了很多人的就業問題。但另一個問題也隨之而來,那就是個人取得擺地攤的收入是否需要納稅?該如何納稅?
以擺攤賣貨為例,為大家梳理一下
一、擺攤是否需要辦理營業執照
擺攤用辦照嗎?不辦照是否會被罰?這應該是很多初次擺攤人的心里疑問。
按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攤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因此,擺地攤是否需要辦照取決于各地的具體政策。
如《廣州市流動商販臨時疏導區管理辦法》就規定,擺攤賣貨統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建立管理檔案,發放流動商販臨時擺賣標識牌(不是營業執照),要求擺賣時必須掛牌上崗。
二、擺攤收入是否納稅
如果各地對于個人擺攤均不需辦理營業執照,則個人擺攤賣貨的收入就屬于個人的財產轉讓收入,涉及的稅款主要是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國家財稅政策,擺攤收入是否納稅,取決于攤位賣的是什么商品。
(一)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限于種植、養殖、飼養和捕撈)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的規定,個人從事種植、養殖、飼養和捕撈業,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增值稅。
因此,如果個人擺攤銷售的是上述自產自銷的產品,無需繳納稅款。
(二)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的規定,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增值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需要就增值部分繳納20%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個人擺攤銷售的是自己使用過的物品,且銷售價格低于購買時的價格,未發生增值,個人也無需繳納稅款。
(三)銷售其他商品
除上述情形外,個人擺攤銷售其他商品(如個人批發貨物后再零售),有關涉稅要求如下:
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的規定,如果擺攤收入超過起征點,就要全額繳納增值稅(2020年適用1%征收率)及附加稅費;如果沒有超過起征點,就不用繳納增值稅。
起征點的幅度: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2000-5000元(目前小規模每月10萬元以下均免增值稅);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問題是,長沙工商代辦,個人擺攤收入,增值稅是按月繳納還是按次繳納?
目前尚無明確政策規定。
2、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銷售商品屬于財產轉讓所得,需要就增值部分繳納20%個人所得稅。
三、現實的問題
按上述分析,若對個人的擺攤收入進行準確稅收征管,不僅要求擺攤人員對自己的收支進行準確核算(自己不會核算的,還要請中介代理記賬),而且還需要大力擴充稅務征管人員,以便能對擺攤的實際銷售情況進行全面甄別,從而確保準確征收稅款。
但實際上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涉及稅費最可能的管理路徑是:
路徑一:收取定額稅費。參照目前各地對農貿市場固定攤販的管理方法,每個固定攤位(一般都辦理了個體戶營業執照)無論每年能賣多少貨,每年只需繳納一個固定的稅費金額(金額多少各地自定)。
路徑二:什么稅費都不收。政府不僅為流動攤販提供免費場地,還提供日常監管服務(重點是衛生和質量監管),讓“賣者安心、買者放心”。
無論采取哪種方法,通過鼓勵擺攤的舉措,增添了煙火氣息,對于經濟的復蘇、就業的增長都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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