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究竟該如何交稅
時間:2020-06-10 15:0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如果你的企業銷售自產貨物同時又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對于這一相關問題,在以下這篇文章中我們分別通過銷售自產非自產的材料及設備,四個模塊深入為大家剖析相關的涉稅問題。
A企業為門窗生產銷售企業,2019年10月與B公司簽訂門窗銷售合同,合同中約定銷售門窗的同時提供安裝,并約定總價款為10萬元,假定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其增值稅應如何繳納?
涉稅分析:
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由此可見企業銷售自產的門窗應按照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企業生產門窗主要用于銷售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所以應從主業按照銷售貨物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10/1.13*0.13=1.15萬元
二、銷售外購鋁合金門窗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是否可以簡易計稅?
B企業為門窗安裝企業,2019年8月與x公司簽訂門窗安裝合同,合同中約定B公司包工包料,并約定總價款為15萬元,假定B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企業,其增值稅應如何繳納?
涉稅分析:
同樣根據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規定來看,B公司的合同應稅行為為混合銷售行為,雖然B公司合同中約定了包工包料,但B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是門窗安裝,即B公司應按照建筑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15/1.09*0.09=1.24萬元
三、銷售自產的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是否可以簡易計稅?
2019年10月L公司銷售自產的5部電梯給Y公司,在銷售合同中約定電梯銷售的同時并提供安裝服務,合同總價款200萬元,其中電梯銷售款為150萬元,安裝費50萬元,L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企業,本次電梯銷售業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涉稅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42號文件中,關于銷售自產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簡易計稅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電梯銷售屬于機器設備,所以同樣適用該文件內容。
按照現行規定,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機器設備銷售給甲方后,又交給機器設備銷售企業負責安裝,可以將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機器設備銷售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也可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電梯款應繳納增值稅:150/1.13*0.13=17.26萬元
安裝費用應繳納增值稅:50/1.03*0.03=1.46萬元
四、銷售外購的電梯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是否可以簡易計稅?
E公司為電梯銷售企業,2019年8月E公司銷售5部電梯給H公司,在銷售合同中約定電梯銷售的同時并提供安裝服務,合同總價款200萬元,(其中電梯銷售款為150萬元,安裝費50萬元),E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企業,長沙公司注冊,本次電梯銷售業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涉稅分析:
關于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這種情形下又分兩種情況:
一是納稅人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么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確定其適用稅目和稅率。
若E公司在與H簽訂銷售合同時是總包價,未區分電梯銷售款和安裝費用,則需要按混合銷售1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應繳納增值稅:200/1.13*0.13=23.01萬元
二是納稅人已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同樣可以將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將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若E公司在與H公司簽訂銷售合同時電梯款項與安裝費用分開簽訂,即可以將安裝部分采用簡易計稅繳納增值稅。
電梯款應繳納增值稅:150/1.13*0.13=17.26萬元
安裝費用應繳納增值稅:50/1.03*0.03=1.46萬元
實務中我們上述所講到的四類情況,實則很清晰明朗。對于材料的銷售無論自產或非自產的都應按36號文件中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但兩者的不同在于,企業的主業若為貨物銷售、生產等,企業應按銷售貨物納稅,若為提供服務應按服務業稅目納稅。對于設備的銷售2018年42號文件也做了明確的規定,自產的機器設備銷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可采用簡易計稅;若為外購的機器設備需要看合同約定為打包價按混合銷售納稅,如果價款與安裝款分別簽訂則安裝部分可以簡易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