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對稅收領域有何影響
時間:2020-06-16 17: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最強護佑公民民事權利的“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用1260個法條對應細致入微的民生關切,詮釋了“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的涵義。這部規范民事生活的基礎性法律對稅收領域有什么影響,稅務人應關注什么?本文將分享稅法專業人士的多視角觀察。
啟發之一:代繳稅費有了新“說法”(郭明磊)
隨著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典,我國正式進入民法典時代。作為稅務系統的法律工作者,筆者認為,稅務公職律師應當深入學習民法典,傳播民法典思維,帶動更多的稅務人和納稅人學習民法典、運用民法典,處理好涉稅事宜。
征納雙方都應好好學習民法典
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法”。
從調整社會關系的效果來看,民法典構建社會基本財產秩序,稅法以此為基礎運行,實現稅收對國民收入分配的調控作用。因此,民法典不僅在生活層面與民眾息息相關,與稅收工作也緊密關聯。在近幾年的征管工作實踐中,筆者深切感受到,在欠稅管理、稅企爭議處理、規范性文件審查等方面,越來越多的涉稅問題需要運用民商法去解決。因此,民法典不僅是法律人的專業課,也應當是征稅人、納稅人的必修課。
學習民法典要注意其體系架構
相較先前有關民事的分散立法,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最大變化是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民事法律體系,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9部法律將同時廢止。這并非是推翻以往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總體上保持了民事法律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是對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制度規范的系統整合、編訂纂修。學習民法典,需要注意從整體上認識問題。
例如,所有權保留買賣規則。它是指對于動產買賣,買賣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以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條件,而是以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條件,這樣可以保障出賣人的利益,避免貨款兩空。民法典頒布前,該規則體現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里。合同法既寫了物權變動一般規則,又寫了這種動產物權變動的例外。民法典將合同法中關于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則拿掉,交給物權編去解決,同時對擔保法中擔保合同的定義進行了擴大調整,把所有權保留買賣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另外,在第六百四十二條規定,出賣人在行使權利時,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從中可以看出,民法典各編章各司其責,又協調一致。所以,學習民法典,首先要對民法典體系有一個整體了解,注意各編章的分工和聯系。
值得征納雙方特別關注的重點
民法典較原有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些變化,將對稅務管理產生直接影響,值得征納雙方關注。
1.外籍自然人屆時能否注冊個體工商戶
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該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綜合理解,只有中國公民才可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而民法典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的范圍與公民的范圍顯然不同。根據民法典第四條規定,即“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以后外籍自然人在我國能否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值得關注。若可以,外籍自然人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其所得就會作為經營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伙合同當事人如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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