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用“差額前”“差額后”銷售額,實在分不清
時間:2020-06-16 17:2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在確定是否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時,“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是指差額前,還是差額后的銷售額?
解析: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也就是說,在確定是否符合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時,“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是指差額前的銷售額。
案例1:河北博元建筑有限公司為新成立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納稅,最近連續不超過12個月收取工程款528萬元,跨縣提供建筑服務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326萬元,取得發票。因該公司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因此,該公司應在申報期結束后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案例2:小規模納稅人勞務派遣公司,長沙代理記賬,按季度申報選擇差額納稅,不考慮其他情況,2019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共計680萬元,其中需要代發勞務派遣工資420萬元,支付五險一金155萬,共計575萬元,該納稅人2019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應納增值稅銷售額為100萬((680-575)/(1+5%)),但是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為647.62萬元(680/(1+5%))超過500萬元的標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案例3:A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平常的年銷售額只有300萬,但今年把庫房賣了400萬,全年銷售額700萬,看似符合了一般納稅人標準,但賣庫房屬于偶發行為,應予以剔除,因此A公司不用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享受財稅〔2019〕13號增值稅優惠時,以差額前還是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解析:差額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案例1: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0萬元,跨縣提供建筑服務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80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季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20萬元,未超過3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本季度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案例2:華洋旅行社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納稅,2019年1季度提供旅游服務收入50萬元,其中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等計12萬元,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8萬元,該旅游社1季度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
由于4號公告明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該旅行社差額后的銷售額=50-12-8=30萬元,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可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總結:你目前是小規模要根據銷售額判斷是否需要轉為一般納稅人時,看差額前的(大數)的銷售額。
如果你是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收的情況下,享受免征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時候,看差額后(小數)的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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