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巨額稅款是否處刑罰辨析
時間:2019-09-09 09:3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年來,隨著稅務機關處置風險能力的增強,查處和打擊涉稅違法違規行為的力度越來越大,被處罰的金額也出現了“天價”的驚人數額,千萬級甚至億級都呈現在國民面前。對于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是否必然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有一些異議。
一般情況下,為維護稅收秩序,各國都會對逃避繳納稅款(以下稱偷逃稅)達到一定程度的采取打擊性處罰,追究逃稅罪,判處不同的刑罰。但是,我國刑法經過多次修改之后,現行刑法對偷逃稅的罪刑進行了特殊的例外規定,存在不予追究刑責的情形。本文主要討論這樣的情形的應對處理。
一、《刑法》與《追訴規定》的基本規定
1.刑法規定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原文條款見圖)第四款明確規定,納稅人存在采取規定的手段、實施規定的行為偷逃稅款達到規定情形的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就明確了對于存在并符合規定條件情形的,可以在清稅和接受處罰基礎上免于刑罰。
2.追訴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簡稱“追訴規定”)第五十七條(原文條款見圖)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應予立案追訴。這就明確了給予追究刑罰的范圍。
3.適用對象
無容置疑,納稅人屬于適用范圍,但扣繳義務人不適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由于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已經扣留了稅款,沒有向稅務機關解繳或者少解繳稅款的行為,相當于是克扣了稅款,一般認為在性質上與偷逃稅還有所不同,因此,不給予免于刑罰的規定。
二、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款項的,應追究刑責
“花錢消災”是流傳下來的古訓,雖然不完全適用,但也是比較實用。這里主要看清三個問題。
?。ㄒ唬r限節點如何區別?
只有在稅務機關處理環節繳納并接受處罰的才符合條件。如果在稅務機關已經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后,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和接受處罰的,則不予免責。因此,對于偷逃稅達到刑責的條件下,要免于追究刑責的首要條件是需要按稅務機關通知要求補繳,并繳清稅款、滯納金,并接受處罰才符合前置條件。對于扣繳義務人逃避解繳稅款在五萬元以上的,不適用該免刑責條款。
?。ǘ┩堤佣惪?a class="arc_keyword" href="/xinzhengjiedu/359.html">是否有上限?
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對于偷逃的數額沒有上限的限定,但必需要在期限內繳清。因此,有人認為對于偷逃巨額稅款的人處罰相對于其他經濟職務犯罪的處罰要輕,但既然已經法定,自然需要遵守。
(三)繳納中是否包括罰款?
有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沒有說到罰款,就得出罰款可以不受限制、沒有繳清也能適用的結論,這顯然是不對的。刑法對罰款處理的表述是“已受行政處罰”;《追訴規定》第五十七條也明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接受行政處罰的,應予立案追訴。從一般理解,“已受處罰”應是對處罰履行完畢,“不接受處罰”應是沒有對處罰履行完畢。
三、刑罰累犯的不免刑責
納稅人偷逃稅行為被稅務機關查處之后,雖然已經滿足了按照期限繳清款項等其他可以免刑責的條件,但需對其過往追溯是否存在刑事處罰記錄。在追溯期五年內,只要曾經受到過一次偷逃稅款刑事處罰的,本次屬于第二次再犯的,長沙工商稅務,就應追究刑事責任,不得免除。因此,對于刑事處罰上屬于初犯的,經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處理之后能夠積極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履行納稅義務,自覺接受行政處罰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于再犯的,不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