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實施條例》會對合伙企業個稅加以明確嗎?
時間:2019-09-09 14:0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238.html">10月1日后,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的稅率表。2019年1月1日后,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還將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負擔會進一步減輕。預計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也將在2018年年底前出臺,將會對六項專項附加扣除進行詳細規定,令人期待。
此外,新《條例》還會對很多方面進行明確,比如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外籍個人是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等等。除了以上事項外,最受人關注的就是新《條例》是否會對有限合伙企業個稅問題加以明確。
現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主要依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的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由于當時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個人所得稅的處理較為簡單。2006年,新的《合伙企業法》出臺,出現了有限合伙企業,也出現了有限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概念,合伙企業的復雜性大大增加,這時,國發〔2000〕16號文以及以此為基礎發布的一些規范性文件就有些跟不上形勢了,于是,出現了許許多多關于合伙企業的納稅爭議。
可能是內部分歧較大等原因,稅務總局對這些爭議始終持回避的態度。在這種情況下,北京、上海、天津、新疆、深圳等地方政府和地方稅務機關相繼出臺了針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地方出臺的政策并沒有得到稅務總局的認可。
于是,在2018年下半年,國稅總局稽查局針對這部分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集中開展了一場轟轟烈烈的追繳行動。
面對突如其來的稅務清查,創投圈反應強烈,紛紛通過公開或半公開的方式上書相關部門,輿論瞬間被引爆。
2018年9月6日,長沙工商代辦,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會議決定,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發展的稅收政策。
由于這次主要針對的是合伙制創投基金,按照這次國務院會議決定的要求,在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后續配套政策中,將會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部分問題加以明確和完善。我們也期望,財稅部門能借著這次個稅修訂的東風,正式出臺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相關配套辦法,明確相關爭議的具體處理,徹底解決這一持續數年的歷史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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